未造成人員傷害,你該了解的交通肇事逃逸後果

在實際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一種情形,即肇事者駕駛車輛與其他車輛、人員發生碰撞,在發現沒有人員傷亡情況時,或者認為不需承擔責任,或者不想承擔責任,一走了之。那麼,對於此種情形,該如何處理呢?

未造成人員傷害,你該瞭解的交通肇事逃逸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而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限度為,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的,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可見,未造成人員損傷,原則上尚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地步,此時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包括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即使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而最嚴重的後果,則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即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發生交通事故後,切莫存在僥倖心理採取逃逸現場的行動,罰款事小,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可就得不償失。本可及時通過保險公司渠道解決的小問題,莫要變成人財兩失的大問題。

車禍猛於虎,行車安全,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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