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7年9月22日17時40分許,王某駕駛某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新京福線自南向北行駛至947KM+100M與五河縣城關鎮淮五村大寨路交叉口時,與沿大寨路自東向西行駛由榮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榮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後,王某於2018年1月3日到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投案。並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和解協議,對被害人親屬除保險賠償63萬元外再予補償5.5萬元,被害人親屬表示對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予以諒解,要求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鑑於被告人王某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系初犯、偶犯,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全部損失,取得了諒解,有悔罪表現,均可酌定從輕處罰。經山東省禹城市司法局評估,被告人王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可以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作者:吳濤 王振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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