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橫穿馬路=交通肇事?何解?




「檢察官說法」橫穿馬路=交通肇事?何解?


開車的司機們最無語的恐怕就是遇到突然有人橫穿馬路,一般這種時候真的是很考驗司機師傅的心理素質、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手腳不夠協調的,恐怕只能看著車子不受控制,然後點一首《涼涼》送給自己了,而最可怕的還不是這個,是你好不容易使出了洪荒之力避免了車禍的發生,行人卻一臉懵逼的來一句“不就是橫穿個馬路嗎?大家都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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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橫穿馬路

真的很危險!

真的很危險!!

真的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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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都是虛的,有圖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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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橫穿馬路,不僅自己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

1月15日,成都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2018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陳某違規橫穿馬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可以說是行人橫穿馬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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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案件情況

2017年2月17日,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在成都市區一街道正常行駛時,遇到陳某違規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從機動車道橫向穿過,雙方發生碰撞。羅某和陳某均倒地受傷,後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陳某違反交通規則,破壞交通秩序,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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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陳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所以,橫穿馬路和交通肇事之間是可能有等號的。

檢察官說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通常是機動車駕駛人員,但這並不意味行人不會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事實上,沒有實際從事交通活動的人,通過對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的不正當管理、支配,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安全隱患的,也可以最終作用於交通工具 ,致使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此也是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體。

因而,行人在闖紅燈、不走斑馬線、跨越隔離設施、扒車、強行攔車等不文明行為時,不僅危及自身安全,還會給交通行駛帶來安全隱患,情況嚴重的,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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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為了貪圖一時省事,即使沒發生重大事故,也是很不划算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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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而機動車又沒有過錯,機動車一方即使需要承擔責任,其責任也是非常小的。而如果因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規則,機動車沒有過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其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說,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秩序,是一件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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