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終結,為什麼還要開結案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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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案件在法院一審終後,如果裁判文書中有需要執行內容的,會通過立案庭立案轉入強制執行程序。

如果是民商事案件,需要審理法官在裁判文書上註明生效時間,由申請人寫出申請執行書到立案庭申請立案執行,立案後轉入執行庭強制執行,執行終結後法院給申請人出具執行結案證明,表示案件已執行終結。

如果是刑事案件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在判決生效後被告人立即履行財產判決內容的,審理法官出具財產刑履行情況證明,以便被告人在監獄減刑。要是被告人不主動履行,審理法官會將財產執行部分判決移送立案庭立案執行,執行終結的出具結案證明,否則也會影響被告人減刑。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助你。


感悟每1刻


一審判決未上訴,判決生效。有地方的法院要求審判法官開生效證明以證明判決生效,便於申請執行。


葛容律師


我國是二審終審制,一審判決出來後還會有上訴期,只有上訴期經過後且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才能生效。

法院一審審結後,當事人如果就判決書裁判內容申請執行,那麼就需要生效證明去證明該案已生效,此生效證明就是你所提問的結案證明。

一般來說,法院不會給當事人開生效證明,當事人如果需要執行,提前和承辦法官聯繫確認已經生效即可。然後,當事人只要準備好齊全的材料就可以去申請執行了,關於案件是否生效等由立案庭與案件原承辦法官對接。

當然,也有部分法院關於某類案子,是需要當事人拿生效證明去申請執行的,具體的手續要看各個法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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