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歷史遺留問題是一個「老大難」!

政策解讀:

新政包括以下內容

(一)堅守政府安全保障底線,全面施行安全納管

一是明確定位。遵照《決定》“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需具備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規定,堅守政府消除城中村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底線,將安全納管定位於對歷史違建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

二是框定職責。深圳市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範;區政府負責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建檔,並組織推進安全隱患整改。

三是嚴格監管。經排查仍然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鑑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深圳市歷史違建相關技術規範執行;經排查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由區政府組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開展上述活動後,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歷史違建,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重點監管。

四是完善系統。深圳市規劃國土、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建立歷史違建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統,與深圳市查違辦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對接。各區負責將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鑑定或消防安全評價等信息錄入系統,並動態更新。

五是加強保障。為全面鋪開安全納管工作,明確歷史違建安全隱患排查及公共配套設施整改所需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此外,為強化考核,歷史違建安全納管情況將納入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工作共同責任考核內容。

深圳歷史遺留問題是一個“老大難”!

(二)區分歷史違建用途和當事人,設置分類處理措施和政策

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後難,區別主體,逐個突破原則,將公共配套類、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作為優先處理類別,具體思路如下:

一是關於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為鼓勵處理,除免繳地價和罰款的政策優惠之外,《處理辦法》對確認給原村集體和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的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還允許不扣減相應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以吸引當事人申請處理;為確保相關建築的公益屬性,同時規定其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二是關於產業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將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辦理商品性質房地產的補繳地價標準,由市場評估地價調整為市場評估地價的50%,以進一步激勵當事人申請辦理,盤活實體產業。同時,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房地產。

(三)優化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簡化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程序

一是關於規劃土地審查標準。按照《決定》第五條“經普查的違法建築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要求,分期分批處理”的規定,《處理辦法》規定除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禁止建設區、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以及壓佔原水管渠藍線和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等情形之外,歷史違建按照街道辦事處核查的用途予以規劃現狀確認。

二是關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考慮到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根據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5號)劃定,後續又作了局部調整,秉持尊重事實、確保公平原則,《處理辦法》區分歷史違建建設時點,優化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歷史違建審查程序。對於2005年11月1日前所建,或者因基本生態控制線局部調整被調入線內的歷史違建,符合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的,予以規劃現狀確認;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後且不屬於局部調整情形的,需向相關部門徵詢意見,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

(四)優化處理流程,增強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進違建處理,《處理辦法》對審查程序作了優化調整:

一是落實強區放權精神,由區政府統籌推進歷史違建處理,包括規劃土地審查、安全納管、基本生態控制線歷史違建核查。

二是將建設時間核查前置,由原先依申請開展調整為政府主動作為,並將工作成果錄入處理系統,這樣既減輕當事人負擔,又節省了後續審查的時間成本。

今天下午,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在官方微信發佈消息稱,為有效解決產業發展空間不足、公共服務設施短板等城市發展突出問題,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深圳擬修訂出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處理辦法》在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分類分步、綜合施策原則的基礎上,對2009年6月2日前產生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以下簡稱“歷史違建”)全面實施安全納管,並以此為前提,依法拆除一批、沒收一批、處理確認一批,以拓展產業發展空間,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歷史違建是城市高快速發展歷史背景下的遺留問題,為逐步解決這一問題,根據《決定》有關要求,深圳市政府於2013年12月30日出臺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辦法》,開展了為期15個月的試點工作。在試點基礎上,經反覆調研論證,此次徵求意見稿將處理重心聚焦於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兩類歷史違建。

《處理辦法》有啥主要內容?

首先是堅守安全保障底線,全面施行安全納管,由政府組織開展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整改後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識。

依法拆除沒收一批。規劃土地審查過程中,對非法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佔用基本農田、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壓佔原水管渠藍線、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以及佔用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在內的七種情形的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依法拆除或沒收。

依法處理確認一批。不存在依法應拆除或沒收情形的,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後難、區別主體、逐個推進思路,區別用途和主體,經建設時間核查、權屬調查、分宗定界、規劃土地審查、質檢和消防檢測、繳納罰款和補繳地價等程序後,予以處理確認。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其中,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需補繳50%的市場評估地價,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需補繳全額市場評估地價後方可辦理商品性質。

在開展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處理的同時,持續保持查違高壓態勢,開展查違三年攻堅行動,絕不允許新增1平方米違建,堅決拆除處置中央環保督察要求整改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內違建,堅決拆除重點違建和已作出拆除處罰決定違建,加快拆除嚴重影響規劃的歷史違建,清理拆除違法亂搭建,通過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用地清退、棚改等多元手段加快消化各類違建,確保違建“零增長”、存量“負增長”。本次不處理住宅類歷史違建,嚴厲打擊違法建設和非法銷售行為,深圳仍將按照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政策解讀:

新政包括以下內容

(一)堅守政府安全保障底線,全面施行安全納管

一是明確定位。遵照《決定》“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需具備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規定,堅守政府消除城中村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底線,將安全納管定位於對歷史違建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

二是框定職責。深圳市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範;區政府負責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建檔,並組織推進安全隱患整改。

三是嚴格監管。經排查仍然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鑑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深圳市歷史違建相關技術規範執行;經排查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由區政府組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開展上述活動後,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歷史違建,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重點監管。

四是完善系統。深圳市規劃國土、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建立歷史違建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統,與深圳市查違辦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對接。各區負責將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鑑定或消防安全評價等信息錄入系統,並動態更新。

五是加強保障。為全面鋪開安全納管工作,明確歷史違建安全隱患排查及公共配套設施整改所需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此外,為強化考核,歷史違建安全納管情況將納入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工作共同責任考核內容。

(二)區分歷史違建用途和當事人,設置分類處理措施和政策

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後難,區別主體,逐個突破原則,將公共配套類、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作為優先處理類別,具體思路如下:

一是關於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為鼓勵處理,除免繳地價和罰款的政策優惠之外,《處理辦法》對確認給原村集體和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的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還允許不扣減相應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以吸引當事人申請處理;為確保相關建築的公益屬性,同時規定其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二是關於產業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將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辦理商品性質房地產的補繳地價標準,由市場評估地價調整為市場評估地價的50%,以進一步激勵當事人申請辦理,盤活實體產業。同時,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房地產。

(三)優化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簡化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程序

一是關於規劃土地審查標準。按照《決定》第五條“經普查的違法建築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要求,分期分批處理”的規定,《處理辦法》規定除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禁止建設區、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以及壓佔原水管渠藍線和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等情形之外,歷史違建按照街道辦事處核查的用途予以規劃現狀確認。

二是關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考慮到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根據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5號)劃定,後續又作了局部調整,秉持尊重事實、確保公平原則,《處理辦法》區分歷史違建建設時點,優化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歷史違建審查程序。對於2005年11月1日前所建,或者因基本生態控制線局部調整被調入線內的歷史違建,符合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的,予以規劃現狀確認;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後且不屬於局部調整情形的,需向相關部門徵詢意見,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

(四)優化處理流程,增強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進違建處理,《處理辦法》對審查程序作了優化調整:

一是落實強區放權精神,由區政府統籌推進歷史違建處理,包括規劃土地審查、安全納管、基本生態控制線歷史違建核查。政策解讀:

新政包括以下內容

(一)堅守政府安全保障底線,全面施行安全納管

一是明確定位。遵照《決定》“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需具備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規定,堅守政府消除城中村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底線,將安全納管定位於對歷史違建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

二是框定職責。深圳市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範;區政府負責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建檔,並組織推進安全隱患整改。

三是嚴格監管。經排查仍然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鑑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深圳市歷史違建相關技術規範執行;經排查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由區政府組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開展上述活動後,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歷史違建,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重點監管。

四是完善系統。深圳市規劃國土、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建立歷史違建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統,與深圳市查違辦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對接。各區負責將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鑑定或消防安全評價等信息錄入系統,並動態更新。

五是加強保障。為全面鋪開安全納管工作,明確歷史違建安全隱患排查及公共配套設施整改所需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此外,為強化考核,歷史違建安全納管情況將納入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工作共同責任考核內容。

(二)區分歷史違建用途和當事人,設置分類處理措施和政策

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後難,區別主體,逐個突破原則,將公共配套類、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作為優先處理類別,具體思路如下:

一是關於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為鼓勵處理,除免繳地價和罰款的政策優惠之外,《處理辦法》對確認給原村集體和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的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還允許不扣減相應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以吸引當事人申請處理;為確保相關建築的公益屬性,同時規定其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二是關於產業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將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辦理商品性質房地產的補繳地價標準,由市場評估地價調整為市場評估地價的50%,以進一步激勵當事人申請辦理,盤活實體產業。同時,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房地產。

(三)優化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簡化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程序

一是關於規劃土地審查標準。按照《決定》第五條“經普查的違法建築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要求,分期分批處理”的規定,《處理辦法》規定除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禁止建設區、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以及壓佔原水管渠藍線和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等情形之外,歷史違建按照街道辦事處核查的用途予以規劃現狀確認。

二是關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考慮到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根據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5號)劃定,後續又作了局部調整,秉持尊重事實、確保公平原則,《處理辦法》區分歷史違建建設時點,優化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歷史違建審查程序。對於2005年11月1日前所建,或者因基本生態控制線局部調整被調入線內的歷史違建,符合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的,予以規劃現狀確認;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後且不屬於局部調整情形的,需向相關部門徵詢意見,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

(四)優化處理流程,增強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進違建處理,《處理辦法》對審查程序作了優化調整:

一是落實強區放權精神,由區政府統籌推進歷史違建處理,包括規劃土地審查、安全納管、基本生態控制線歷史違建核查。

二是將建設時間核查前置,由原先依申請開展調整為政府主動作為,並將工作成果錄入處理系統,這樣既減輕當事人負擔,又節省了後續審查的時間成本。

政策解讀:

新政包括以下內容

(一)堅守政府安全保障底線,全面施行安全納管

一是明確定位。遵照《決定》“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需具備工程質量、消防安全和地質安全條件”的規定,堅守政府消除城中村安全隱患、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底線,將安全納管定位於對歷史違建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方面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

二是框定職責。深圳市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技術規範;區政府負責對歷史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建檔,並組織推進安全隱患整改。

三是嚴格監管。經排查仍然存在房屋結構、消防安全隱患的,區政府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鑑定、消防安全評價的,按照深圳市歷史違建相關技術規範執行;經排查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由區政府組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開展上述活動後,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歷史違建,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街道辦事處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重點監管。

四是完善系統。深圳市規劃國土、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分別建立歷史違建地質災害、房屋結構、消防安全排查和整改信息管理系統,與深圳市查違辦的歷史違建處理系統對接。各區負責將排查、整改、房屋安全鑑定或消防安全評價等信息錄入系統,並動態更新。

五是加強保障。為全面鋪開安全納管工作,明確歷史違建安全隱患排查及公共配套設施整改所需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此外,為強化考核,歷史違建安全納管情況將納入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工作共同責任考核內容。

(二)區分歷史違建用途和當事人,設置分類處理措施和政策

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後難,區別主體,逐個突破原則,將公共配套類、生產經營性和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作為優先處理類別,具體思路如下:

一是關於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為鼓勵處理,除免繳地價和罰款的政策優惠之外,《處理辦法》對確認給原村集體和市、區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的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還允許不扣減相應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以吸引當事人申請處理;為確保相關建築的公益屬性,同時規定其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二是關於產業類歷史違建。《處理辦法》將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辦理商品性質房地產的補繳地價標準,由市場評估地價調整為市場評估地價的50%,以進一步激勵當事人申請辦理,盤活實體產業。同時,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房地產。

(三)優化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簡化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程序

一是關於規劃土地審查標準。按照《決定》第五條“經普查的違法建築根據《決定》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要求,分期分批處理”的規定,《處理辦法》規定除佔用已完成徵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禁止建設區、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幹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以及壓佔原水管渠藍線和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等情形之外,歷史違建按照街道辦事處核查的用途予以規劃現狀確認。

二是關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考慮到基本生態控制線是根據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45號)劃定,後續又作了局部調整,秉持尊重事實、確保公平原則,《處理辦法》區分歷史違建建設時點,優化涉及佔用基本生態控制線的歷史違建審查程序。對於2005年11月1日前所建,或者因基本生態控制線局部調整被調入線內的歷史違建,符合規劃土地審查標準的,予以規劃現狀確認;位於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建設時間在2005年11月1日後且不屬於局部調整情形的,需向相關部門徵詢意見,開展基本生態控制線審查。

(四)優化處理流程,增強可操作性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進違建處理,《處理辦法》對審查程序作了優化調整:

一是落實強區放權精神,由區政府統籌推進歷史違建處理,包括規劃土地審查、安全納管、基本生態控制線歷史違建核查。

二是將建設時間核查前置,由原先依申請開展調整為政府主動作為,並將工作成果錄入處理系統,這樣既減輕當事人負擔,又節省了後續審查的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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