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7月1日起增設安全總監?深圳《主體責任規定》官方解讀來啦!

2018年7月1日

《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以下簡稱為《主體責任規定》)

將正式施行

該《主體責任規定》已經過

市政府六屆一百一十四次常務會議

審議通過

並於2018年4月17日公佈

7月1日起增设安全总监?深圳《主体责任规定》官方解读来啦!

為有效推動落實《主體責任規定》

讓廣大群眾瞭解相關內容

今天,《主體責任規定》官方解讀來了

先前大家關注的

“企業需配備安全總監”的這個消息

也有權威說法啦

↓↓↓

一、背景依據

制定《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為《主體責任規定》),非常具有現實性必要性,對改善我市安全生產形勢具有重大意義。具體背景情況如下:

(一)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016年9月20日,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深刻吸取“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重點舉措實施方案》(深辦字〔2016〕87號)中明確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出臺《主體責任規定》,加大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追責和懲戒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落實修改後《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系列文件精神的需要。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修訂內容。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以下簡稱中央32號文),以及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發佈的《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發〔2017〕16號,以下簡稱省16號文),均強調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為落實上位法和有關文件精神,強化我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的主體能動性,強調安全生產的源頭管理,有必要出臺《主體責任規定》。

(三)適應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安全生產局面總體平穩,但是安全生產形勢依舊嚴峻複雜。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有之義,面對遍佈全市的眾多生產經營單位,如不嚴格要求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僅靠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是不現實的。同時,2017年8月22日至24日,國務院安委辦安全生產大檢查督導組對我市進行了督導,指出了我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其中一個主要問題就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因此,為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意識和責任擔當,預防安全生產風險的瀰漫性失控,亟需通過立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經營主體責任。

二、目標任務

我市於2012年制定了市政府規章《深圳市工業和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但該規章已經滯後,滿足不了社會發展的需要。

出臺《主體責任規定》,

一是將原來對工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覆蓋到全市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立足於我市實際情況,在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危險作業的範圍進行了擴充、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增加了設立安全總監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管理人員的要求進行了細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等。

三、主要內容

《主體責任規定》共有九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法律責任等,分別設立專章予以規定,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形成體系。

四、解決的問題

為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主體責任規定》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具體包括:

(一)界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

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雖然規定應當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但並未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涵,僅從原則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主體責任規定》在此基礎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包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實施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等

六大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內容

同時,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涵蓋了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因不同行業有不同的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因此,《主體責任規定》在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同時,還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規定,分類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界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範圍。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由於所從事行業的特殊性,應當比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更多、更嚴格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但《安全生產法》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明確界定,僅從相關條文中可以歸納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承擔更為嚴格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中央32號文將“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界定為高危行業。

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主體責任規定》除將《安全生產法》和中央32號文中規定的有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界定為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之外,還將“鋰電池的生產、加工和儲存單位、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單位”納入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予以監管。這是因為,目前全市有數千家企業從事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和鋰電池生產加工儲存,這三個領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較高,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點領域,有必要將這幾個領域納入高危行業進行監管。

與此同時,《主體責任規定》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更嚴格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如要求設置安全總監、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學時和考核提出更高要求等。

(三)規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基於同樣的原因,《主體責任規定》也提高了對危險作業的管理要求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除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以外,還應當編制作業方案,確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上崗資格等,確保作業安全。

此外,《主體責任規定》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險場所動火、臨時用電、塗裝、危險品裝卸、有限空間、高處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時,也按照危險作業的規定執行。

(四)規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我市的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數量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全市各類工業園的數量已達2000多個,在園區和樓宇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更是不計其數,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繁重。絕大部分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的管理服務機構作為物業出租方,僅負責將園區、樓宇物業出租,未能切實地承擔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必要強調其對服務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發揮其作用。

因此,《主體責任規定》要求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商業性樓宇配備專職人員對其服務區域內的重點區域、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對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發性事件制定應急預案。

(五)對設置安全總監作出明確規定。

為解決一定規模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較大規模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沒人管”“不會管”的問題,從根本上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水平,《主體責任規定》在《安全生產法》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框架下增設了安全總監製度

一是規定在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二是要求安全總監應當具備相關工作經歷和資質;三是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總監高於其他分管負責人待遇;四是對安全總監的培訓時間要求做出具體規定。

安全總監在山東、江蘇、湖南、北京等地已有所嘗試。設置安全總監,在生產經營單位高級經營管理層落實一名精通安全生產業務、具備豐富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總監,專職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全面管理安全生產工作,並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能有效地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落實《安全生產法》關於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的要求。

(六)規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為落實省16號文的要求,強調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性,《主體責任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

一是明確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的標準,規定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是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並要求內部公示,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告知政府部門;三是細化《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安全生產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的規定;四是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於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待遇,並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發放安全生產管理崗位津貼。

(七)規範培訓學時和安全考核要求。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的規章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提出了培訓學時的要求。

《主體責任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對高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新上崗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每年再培訓時間,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培訓時間、每年再培訓時間,都作出了規定。並對高危單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1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提出了考核要求,規定上述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需要指出的是,安全考核不得收費

(八)規定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危險源監管。

實施有效的風險辯識評估與分級管控,可實現對事故的預防和生產作業的全過程控制。生產經營單位通過風險辨識和分析,確定風險等級,按照風險不同級別、所需管控資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複雜及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不同管控層級。對風險實施分級管控可以更有效率地分配資源,集中資源治理較高風險,降低安全生產隱患。

為此,《主體責任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辨識和分析風險,確定風險等級,明確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同時,為加強對全市重大危險源的重點監管,《主體責任規定》還規定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聯網,以實現對全市重大危險源的實時監測監控。

7月1日起增设安全总监?深圳《主体责任规定》官方解读来啦!

安全無小事

希望生產經營單位依照《主體責任規定》

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以更安全更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

構建更和諧的社會

7月1日起增设安全总监?深圳《主体责任规定》官方解读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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