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替他人簽借款合同後離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麼?

「以案释法」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以案释法」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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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女)與李某退休前系同事,劉某於2013年1月30日向李某借款現金22萬元,並出具借條,借條上載明借款期限為一年,約定月息3%。劉某借款後,於2014年1月償還李某借款本金15萬元及一年的利息。2014年4月,劉某(女)和歐某(男)辦理了離婚手續。李某於2017年4月26日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及其前夫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7萬元及利息。被告劉某、歐某一審未參加庭審答辯。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向李某借款共計52萬元,並出具相應借條,劉某與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成立,劉某應當履行償還義務。劉某、李某雙方雖約定利息為月息3%,現原告李某要求按月息2%計息符合法律的規定。被告歐某系劉某之夫,且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共同償還。遂判決劉某及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7萬元及利息24.12萬元。

劉某、歐某上訴稱,劉某僅為借款的介紹人,實際借款人為劉某的外甥彭某,李某的借款是直接交付彭某本人。劉某雖出具了借條,但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合同,李某未向劉某交付借款,故劉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歐某和劉某於2014年4月已經離婚,貸款一事歐某不知情,且該筆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益陽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借款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至於該借款出借後由誰實際使用,系由劉某確定,李某雖然知道該款項的實際使用人為彭某,但並未有與彭某達成借款的合意。劉某既未提交證據證實李某與彭某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李某已同意其將借款債務轉讓給彭某的事實,故其應依法承擔向李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義務。李某明知劉某借款是為了給其外甥彭某用於開辦公司,並未將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劉某個人舉債是基於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審僅憑該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認定涉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錯誤,依法予以糾正。據此,益陽中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益陽中院法官黃和平表示,高息借貸有風險,不要被高息紅利所引誘。一些民間借貸利息高達3分、4分,甚至更高,借貸資金往往流向不明,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於從事非法活動,一旦觸犯刑法,不僅難以收回利息,甚至本金也難以收回,同時也容易引發不穩定因素,導致發生刑事案件,比如暴力收債,非法拘禁等。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約定的年利率在24%以內,受法律保護;年利率在24%至36%,當事人自願支付的,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是允許的;年利率超過36%,則超過部分無效。在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可通過抵押、擔保等方式防範和分散風險。

「以案释法」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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