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因勞務致己損害 僱主按過錯承擔責任

外來務工人員黎某在管某承建的工地從事臨時性垃圾裝卸工作,2017年5月,黎某在卸垃圾過程中右手手指被砸傷,治療後部分手指功能受損,經鑑定為十級傷殘。管某在墊付了全部醫療費後,雙方關於人身損害賠償協調未果,共同來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分析:

管某稱黎某用手代替專業工具卸垃圾,違背了操作規程,應該自己承擔事故責任,自己幫其墊付了醫療費已是仁至義盡。黎某承認因工具不順手徒手清理垃圾,但那是敬業的表現。

找到矛盾癥結後,工作人員指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管某與黎某屬僱傭關係,管某對黎某未培訓到位,未為其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黎某在工作時缺乏對自身安全的足夠考量,雙方按照各自對該損害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管某與黎某達成了協議,管某承擔80%責任,黎某承擔20%責任。由管某支付黎某護理費、鑑定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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