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是指公司的權利行使者作為誠信義務人必須在其行使職權的時候

善意地從事行為,考慮公司利益

忠實義務一般適用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控股股東

典型案例

原告:愷升公司

被告:張海霖

愷升公司是張海霖和何林忠二人為股東的公司。愷升公司一直由張海霖實際控制、管理、經營。2014年起,張海霖陸續將愷升公司的100多萬營業收入,在沒有付款審批、沒有借款人簽字的情況下,將其中的334,961元多次以借款名義轉入自己、張海霖之妻名下。將另外737,377元支付給滄盛公司、愷晟公司等張海霖名下的其他公司,還將65,780元支付給了和愷升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的其他公司。

愷升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張海霖賠償愷升公司損失1,128,408元。

法院觀點

張海霖作為愷升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負有

忠實和勤勉義務。

張海霖經營愷升公司期間將公司賬戶錢款轉出的行為損害了愷升公司的利益。應由張海霖予以賠償。

小結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挪用、侵佔公司財產。

董事、高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

典型案例

佳兆業公司股東為葛某、彭某、C公司、Z公司。公司經營範圍為: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體育賽事的組織、策劃、禮儀服務,會務服務,體育場館管理,體育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體育用品的銷售等。

2016年6月,葛某與Y公司、彭某、C公司、Z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約定:未經各方書面同意,各方不得單獨設立或以任何形式參與公司業務相關聯的其他經營實體。

自2015年起,葛某均為佳兆業公司董事。2017年4月1日,葛某設立A公司。A公司的經營範圍為:體育賽事策劃,展覽展示服務,公關活動策劃,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文體用品、服裝的銷售等。

法院觀點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小結

董事、高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挪用公司資金;

(二)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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