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教育督導」助推教學質量不斷提升

教育督導制度是對教育工作進行

監督檢查指導評估的制度。教育督導是人民政府的行政監督行為,監督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法國:“教育督導”助推教學質量不斷提升

法國作為較早建立健全教育督導制度的國家之一,在教育督導制度建設督導人員選拔以及督導權責確立等方面都進行了重要探索,有較強的借鑑意義。

法國大革命前就已經產生了教育督導制度的萌芽,但那時國家很少介入。直到1802年,拿破崙政府頒佈《國民教育總法》, 才在法律層面規定、設立了教育督導制度。《國民教育總法》的實施標誌著教育督導制度在法國的正式建立,此後法國教育督導制度開始經歷不同的發展階段,並逐漸形成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體制。

法國:“教育督導”助推教學質量不斷提升

一、法國教育督導制度發展過程

1.總督學、學區督學、省督學三級教育督導體制初步建立

十九世紀上半葉是法國教育督導制度初步形成的階段。1802年7月法國政府頒佈法令, 分別任命三名教授作為學業總督學,這是法國曆史上首批由國家任命的教育總督學。1808年法國政府規定在每個學區設立學區督學。1840年法國教育部下令設立省督學,有學者統計指出,法國在1830-1848年任命的總督學中,獲博士學位的佔比達23.6%,34%的督學畢業於高等師範學校。但在這個階段,教育督導的職責沒有明確界定,督學往往要分管各方面的工作,如檢查各類學校的教學質量、督查校舍、衛生等。此階段的制度不健全,督學任務繁雜,權責分工不明確,且當時的督學專業性不強,但已經初步建立了總督學、學區督學、省督學三級教育督導體制。

2.分工明確,專業化加強,促進教育質量明顯提升

1852年至“二戰”結束,是法國教育督導隊伍以及督導權責的建設階段。“一戰”爆發之前,法國教育督導出現了新特點,具體表現在:第一,督導的地位和待遇得到提高。教育總督導由教育部長提名並由共和國總統頒佈任免令,與之相應的督導工資待遇得到改觀。第二,督學隊伍壯大,各級督學人數都有所增加。第三,督導機構獨立於教育部門之外。第四, 督學隊伍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主要有兩種專業化發展趨勢:一是按學科專業進行分工, 出現了一些專業性很強的督導團體,如語言教學督導、藝術教學督導等。二是按工作性質分工,分別對學科督導和對學校其他工作進行督導,避免權責重合,出現了一些新的督導團體, 如經濟督導、文獻督導等。此階段督導人員增加分工更加明確專業化加強,教育督導權責更加明確,教育督導制度得到明顯完善,教育質量也得到明顯提升。

3.層級有序、權責合理,教育督導制度相對成熟

1968年5月,法國爆發了一場廣泛的學生運動,教育督導制度受到強烈批評和質疑。批評者主要針對當時督導制度的兩大問題提出質疑:一是督導制度關注微觀的教育教學,對國家教育政策、宏觀教育質量的監督尚缺,對於具有戰略性的教育問題所起作用甚微,缺乏完整的框架,體系性不足,戰略性不夠。二是督導聘任規章制度不統一,導致督導隊伍參差不齊,影響督導質量。法國政府因此對督導制度進行改革。1980年,法國公共教育總督學改名為國家教育總督學,並按不同專業成立不同的督學工作小組。此外,法國政府還加強了對高等教育的宏觀調研,總督學試行向社會招聘,接受社會監督。地區內的督學主要負責教師工作評估,國家總督學負責國家宏觀層面的政策分析、問題調研,權責逐漸明確,各司其職。上世紀80年代末, 在法國政府的努力下終於形成了一個層級有序、權責合理的教育督導體制,這對法國的教育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

可見,法國的教育督導制度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定的階段性。這是法國政府重視教育的結果,也是民眾關心並參與制度改革的結果。

法國:“教育督導”助推教學質量不斷提升

二、法國教育督導制度體系構成

1.中央、學區、省級三層督學機構設置與職責清晰

法國在中央一級、在國民教育部內設置四個總督導處:

國民教育總督導處

,總督導處按學科分組,對國家的教育制度進行宏觀監督和評估,包括教育類型、教學內容、教學大綱、教學方法、教學程序和實施方式等。此外,總督導處還參與對地方督導人員、校長、教師的招聘與培訓工作;

國民教育行政總督導處,主要負責高等教育及大學區、省之間的教育行政督導,並對國民教育部長領導或管轄的部門、機構及人員進行督導;

圖書館督導處,主要對各級圖書館的組織和運轉狀況進行督導,圖書館包括國家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各種公共圖書館;

青年與體育總督導處,主要職責是對學校的體育教學及相關學科教師進行督導。

法國全國劃分為28個學區,學區長領導學區督學,在工作的地域範圍、學校、學科專業等方面有明確分工,學區督學主要在學區內工作,對初中、高中和職業高中進行督查。

在省一級設有國民教育省督學,在本省範圍內行使教育督導職責,負責對小學、初中段的教育和學前機構進行督查,不僅對這些機構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督查,同時還承擔對有關教師的督導工作。

法國中央、學區、省級督學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劃分清晰,分學科進行教育教學督導,重點放在對教師的督導、評價與培訓上。這對教師的專業成長、學科的建設與發展、幫助學生獲得學習成功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作用。

2.高水平的教育督導隊伍,促進法國教育質量不斷提高

法國極為重視教育督導隊伍建設,注重督導人員的選拔與任用,始終把提高教育督導人員的素質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在各級督導人員的選拔與任用上有著明確的任職條件,執行嚴格的選拔、招聘程序。從各級督導人員的任職條件看,主要有:國民教育總督學必須年滿45週歲以上,必須是以公務員身份在國民教育領域服務10年以上,其中至少有5年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必須具有國家博士學位、指導研究導師資格、大學教師職稱、中學高級教師職稱之一者,這些都是法國教師期盼獲得的最高層次的文憑或資格;大學區的督學要求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的省級督學人員,擔任過大學教授、講師、高中校長、高中教師、師範學校校長、省督學等職務;省督學,需要持學士學位、碩士學位、中學教師能力證書、技術課教師能力證書等。由此可見,法國對於督學隊伍的專業能力要求非常高。

從各級督學的選拔與任用情況看,各級督導人員均採用聘任制,招聘計劃公開,招聘程序規範且嚴格。

國民教育總督學由國民教育部長任命,七名國家教育總督學組成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招聘工作,由總督學局主任擔任主席。由考核委員會在國民教育部機關刊物發佈招聘信息,然後對報名者申請資格及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篩選,並將排序名單上報給國民教育部長,由總統以法令的形式正式任命。

大學區督學要求本人申請並通過面試和審核後,再將候選人名單及材料上報國民教育部,經過有關機構審議通過,由國民教育部長確定人選,由總統以法令的形式正式任命。

地方督學每年新增的職位按專業由國民教育部公佈招聘信息,通過公開競爭擇優錄用,再進行為期兩年的系統培訓,培訓後考試,考試通過被授予合格證書才能上崗。

這種高標準嚴要求的選拔,使得整個督學隊伍都有很高的學歷、很深的專業水平,豐富的教學經驗、管理經驗和指導能力,造就了一批高素質、高水平的教育督導隊伍,促進了法國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

3.嚴密的組織機構,成為提高教育行政能力的保證

法國的教育督導工作由最初的監察和領導逐漸過渡到監督和指導,然後到現在的檢查、指導、聯絡和參謀。教育督導的職責不再單一,變得更加多元化,但歸根結底還是服務於法國自身的教育大綱和宏觀教育政策方針。教育督導的活動範圍側重在教育教學領域,對國家的教育制度進行宏觀監督和評估,對教育類型、教學大綱、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過程、教學質量等進行督導。法國新時期的教育督導以嚴密的組織機構和靈活的方式加強了中央與地方的督導工作,保證了整個教育系統的正常運轉,促進了教學質量的不斷提升,成為提高教育行政能力的重要保證,也對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的工作形成了一定的監督。

法國教育督導制度根植於法國文化教育的土壤,經過兩個多世紀的演變,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教育督導體制,確立了明確的教育督導職責,建立了比較科學的督導人員隊伍建設制度。隨著時代發展,法國教育督導制度將繼續發揮其積極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