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案中負責人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嗎?

嘉怡看電影


不是可能被判死刑,而是必須被判死刑。他們的罪名如下:


第一、危害他人健康。

有多少嬰兒注射了他們的疫苗,有多少因為他們的疫苗而出現了生命危險或者致殘,這樣的企業能存在嗎?這樣的管理者能讓他出來再害人嗎?

第二、社會影響太惡劣。

他們如何獲得疫苗的專利,疫苗的所有權,疫苗的銷售權,疫苗的利益鏈有又影響了多少人?這些人是否都參與了其中。這些人中間又有多少人收益。

第三、他們是怎麼樣影響他人?

這群人如何從利用各種手段獲取了自己想要的,又如何把自己的對手都一個個吞併,服從自己的就生,不服從的就滅亡。這樣的勢力很可怕。


所以,判處死刑並不奇怪,或許只有死刑才能說明他們的罪行有多大。他們殘害的並不是一個家庭,而是成千上萬的家庭,這樣的人不能被重判,那還有什麼公平可言呢?這個世界是公平的,出來混的遲早要還的。


疫苗不是經濟問題,而是良心問題,沒有良心的商人是完全不能經商的,否則只會讓更多人受害。


老王偵查記


如果不死,可平民憤嗎?如果不死,可以抵足她的罪行嗎?如果不死,可以威懾再犯者嗎?所以,以死刑論處並不冤枉!

生產假疫苗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以死刑判決

你相信,抽查到的這一批假疫苗是唯一的一批嗎?我不信!

疫苗事件從第一次爆出來已經有足足8年的時間,這八年的時間有多少孩子曾經接受過疫苗注射,按每年1600萬的出生率來說,8年就是1.28億人!我相信,按照長生的市場佔有率,就算10批貨有一批造假,影響到的孩子肯能都會超過上千萬人。況且,我們還未計算假的狂犬疫苗的受害者。

作為千千萬萬個孩子的父母之一,我們該聯名要求將高判處極刑!

死之前,必須揪出這一群利益群體

你相信,僅僅靠一個企業能夠這樣明目張膽的做這樣一個事情嗎?我不相信?

必須嚴查從生產、質檢、儲存、銷售的整一個鏈條的所有利益群體,我們必須讓這其中的每一個人都付出慘痛的代價,才能真正給我們的寶寶建立一個安全的疫苗環境。否則,這樣的事情依然會繼續重影,那時我們全部都是中華民族的罪人!

必須追繳高個人及家庭財產,同時也要追繳非法轉移給她兒子的財產,並以此財產來賠償大眾和建立第三方檢測制度

統計他們家所有從這個企業獲得的財產收入,追繳所有一切的財產,必須對受到傷害的公眾進行賠償,對於這筆錢,我有兩個方面的建議:

1.對明確在這次受害的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2.建立第三方的疫苗檢測制度,用於對重點企業進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監督、檢查,與當地食藥監的檢查平行進行,只要發現第三方檢測結果與食藥監不同的,就需要上報最高監管機構進行核查。

因為我們需要多方的檢測機構同步檢測,讓檢測結果更加透明。

高,也許只有死才能彌補你對中華民族放下的罪行!


保道手記


最近關於長春長生假疫苗的事情炒的的非常熱,有的人不以為然,認為疫苗不是藥,有沒有人員傷亡,炒作的太厲害了。

事實真的如此嗎?

有一件事情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過,事情是這樣的:“2009年12月底,來賓市興賓區正龍鄉果塘村一名5歲男童被狗咬傷,到該鄉衛生院打狂犬疫苗,21天后病發致死。

經化驗,所用狂犬疫苗為假藥。來賓市經幾個月調查發現,全市非法渠道進購藥品的鄉鎮衛生院13家,村衛生所(個體診所)20家,查獲“問題”人用狂犬疫苗1000多人份,貨值33萬多元;此外,還查獲其他疫苗18個品種67個批次,抓捕涉嫌製售假劣藥品犯罪嫌疑人8人。目前,該案已經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疫苗的問題,就像一粒種子,它的功能是莊稼造福人類還是毀滅人類的問題,而且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普通的受害者沒有辦法選擇,所以比三鹿奶粉更加致命,而且在三鹿奶粉之後,我們已經對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已經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而這次的假疫苗事件就是公然的對法律,對人性,對道德,對人的生命權的挑戰。

所以,我認為,這個女人死有餘辜。


煮茶聞書香


長生疫苗案的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如果考慮到後果嚴重性,有可能死刑的!



我想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結果。幾十萬打了不合格疫苗的孩子,可能受到永久的傷害,這些孩子的家長們是多麼痛苦,誰能理解他們的痛苦,誰又能為他們負責,減輕他們的痛苦?

國家督察組已經去徹查了,並帶走了多名高級管理人員,相信隨著案子的水落石出,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至於負責人高俊芳,這麼一個以傷害幾十萬孩子、傷害幾十萬家庭、生產不合格疫苗的嫌疑犯,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而且更多的還有眾多老百姓的唾棄和詛咒!


相關責任人必將受到嚴懲。一定要讓想生產不合格產品銷售的相關企業負責人害怕,一定要從根上杜絕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但更加需要反思的是以後如何更好的監管醫藥生產和流通關節,還要反思以後如何做才能讓祖國的花朵絕不受到一絲傷害。

以後一定要更加嚴格的監督醫藥產品的生產企業,強化監督與孩子有關的產業,醫藥產品二維碼識別查詢的網站最好恢復。

為了我們民族和國家的未來,一定不能讓孩子再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願以後食品更加安全,藥品更加安全,監管更加嚴格和細緻,讓消費者更加放心,讓孩子不再受傷害,讓家長能更加安心!


罪犯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的!


睿思天下


其實,這個並不是大家想要的結局,可面對幾十萬無辜的兒童,面對幾十萬個被傷害的家庭,單憑一個簡單的死刑,又怎麼能夠順民意解民憤?

高某某罪大惡極,死不足惜!可幾十萬兒童的健康成長,我們拿什麼去作擔保?拿什麼去作補償?幾十萬名家長內心深處的創痛及心理陰影,我們又怎樣去撫慰?怎樣去驅逐?

長春長生問題疫苗,始於何時,何時結束?才是本案的焦點?我們沒有多餘的時間再去選擇?也沒有足夠的理由值得等待?假疫苗不僅僅只是禍國殃民,而是自掘墳墓,將中華民族引入一條深不見底的不歸路?





手機用戶22954642155


類似的問題已經回答過了,就這個問題再來探討下:

目前高俊芳涉嫌的罪名: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不排除貪腐類型的罪名,但是該罪仍然需要結合警方的偵查結果之後再來看。

下面逐個來分析罪名構成的可能性:

生產、銷售劣藥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且本罪的犯罪主體即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所以通過上述定罪可以看得出來,如果本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情況下,那麼最重的刑罰也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從目前得知的信息來看,案涉疫苗的問題是藥效不夠,但是其持有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那麼此種問題疫苗只能是劣藥,而不能是假藥,所以如果以該罪名定罪,那麼很顯然無法判處死刑。

生產、銷售假藥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該罪名發現判處死刑的條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才可能判處死刑。目前問題疫苗的影響力究竟有多大?此前的兒童播種疫苗之後突發性死亡與問題疫苗之間有無關聯?仍然需要查實以後才能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倘若確實存在關聯性,那麼該罪名的主體在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的情況下,那麼並不是不可能判處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罰》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過該罪名可以發行判處死刑的條件中以犯罪結果具有嚴重危害性作為條件,那麼從目前現有的情況來看,問題疫苗是效價不足,那麼此前報道的打疫苗出現兒童意外死亡之間如果有關聯關係或者目前該公司仍然存在其他問題但是尚未被曝光,像三鹿奶粉事件中那樣予以掩蓋並被查實的情況下,依然有可能以該罪名定罪量刑。

當然最後作為個人來說,對於食藥品領域涉及民生根本,倘若連這種都敢造假,都應當予以嚴懲,所以與其我們在這邊猜測,讓我們靜待最終的結果,相信以此為契機能夠將目前存在嚴重問題的醫藥領域予以徹底整治。


麋鹿說法


雖然我也很痛恨長春長生企業,痛恨這位高俊芳,很想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說,要判處高俊芳死刑立即執行,確實有法律上的障礙。

我們先來看一下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

當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確實有人被判處了死刑,但是不是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當時三鹿公司的董事長田文華只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了無期徒刑,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兩個人涉及的罪民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那為什麼不同的罪名會導致判處的刑罰不同?

因為根據刑法對對於不同罪名的量刑規定,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最高的量刑就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而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其最高可以判處的刑法是死刑立即執行,因此當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由於不同責任人涉及的罪名不同,所以量刑也不同。

本案負責人高俊芳是否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本次的問題疫苗事件和毒奶粉事件性質都很惡劣,都是直接危及我們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的,因此在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上我們不妨參考一下當年三鹿的判決,在我此前的問答中,已經詳細分析過了本案高俊芳最有可能涉及的只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以最多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一下我,去我的問答裡面查看。

但是如果想要她判處死刑,她涉及的罪名必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特定的多數人受到損害,但是目前還沒有受害者統一站出來去報案,因此如果本次問題疫苗事件受到損害的受害者統一起來聯合去報案,而且人數達到了不特定的多數人,那才有可能像當年的三鹿一樣,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高俊芳死刑!


李欽宇


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一己之私,慷國人之慨,嚴重觸碰社會道德底線,性質十分嚴重,影響極其惡劣,高俊芳可能被判死刑,堪稱是洶湧民意的廣大呼聲。

高俊芳,這位不久前剛從神壇上跌落下來的“疫苗女王”,其一人就觸犯了生產銷售劣藥罪、行賄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個累累罪名。

然而,據現行法律規定,高俊芳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被判有期徒刑的幾率會更多一些。
譬如,高靜芳所在公司的確喪心病狂,一味追求利潤而存在違規違法生產狂犬疫苗的嚴重問題。但是無論有關調查情況也好,還是中國疾控中心不良反應監測數據顯示也罷,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狂犬疫苗接種後的不良反應發生率僅為十萬分之二,至今未見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抑或是有證據證明接種者出現意外死亡、嚴重傷殘等事實。從目前國內法律注重“事實和結果”這一重要量刑原則來看,高俊芳雖然有罪,但罪不至於死。

然而,霍小姐以為,為了守住社會道德底線,很有必要對關乎國民健康安全的藥品(尤其是疫苗類)的製售假劣違法行為,進行嚴管重判,並積極響應輿情民意呼聲,認真解決好當前《刑法》對生產、銷售劣藥罪量刑過輕的現實問題,讓膽敢以身試法者付出慘重的代價,更需懲前毖後,讓膽敢追隨、效仿高俊芳者懾於法律的威嚴,望而退卻,甚至不敢越雷池半步。

不過,無論如何,不管怎樣,因一己之私,將貪婪暴利建立在損害幾十萬家庭、數十萬孩子健康安全之上的卑劣骯髒齷齪行為,必將被廣大國人所不齒,為國法所不容。吃瓜群眾不難想象,等待高俊芳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正義的宣判!
因為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來不會缺席!!


霍小姐的八卦爐


人類在地球生生息息5萬餘年,在這漫長曆史中,經歷無數次自然災害、人類戰爭,特別是遠古時代,生存環境惡劣疾病瘟疫隨時襲來,導致成片的部落人群死亡,甚至絕跡,後來人類不斷遷徙不斷尋求抗拒疾病瘟疫的良藥💊。能抵禦瘟疫的良藥是難以找到的,但迴避瘟疫流行的生存環境是找到了,就是生活在溫、寒帶地區,所以在近古代人類在歐洲、亞洲溫、寒帶活躍些。我國近古代的文明史就是從北方起源,直至人類發現抗拒瘟疫的簡易疫苗並能預種普通人群后,才使人類生存環境繼續擴大到物產茂盛的南方。也就是說人類生存繁衍不怕自然災害、戰爭,最要命的是疾病瘟疫,能使有生命的物種絕跡。在近代人類文明中,抗拒疾病瘟疫的疫苗得到飛速發展,人類出生的存活率越來越高,壽命越來越長。這都是離不開每個國家、地區全覆蓋的疫苗預種基本醫療制度。生產假的或無用疫苗投放到社會中去,那麼這些不知情的疫苗接種者相當於是遠古的裸苗人類,隨時隨地可能遇到大氣候、瘟疫攜帶者的傳染直至不治身亡,如果正好這一片地區的人們都是預種的無效疫苗,就會像遠古時代的部落人群成片的死亡。就在中國近代歷史搜索到日本的731部隊,就是使用的細菌瘟疫大戰,達到不戰而滅絕中國龐大的民族。

所以說,長生生物公司所犯的罪行就是反人類罪,利用巧取豪奪的資源、監管單位的漏洞去剝奪大量無辜人群本應該擁有生命保障的權利。作為從事疫苗研究行業、崗位幾十年的高俊芳,可以說是精通技術業務,更精通醫療疾控體系運轉流程,但在鉅額利益的誘惑下,她更精通了如何規避監管體系空隙,私慾的膨脹讓她喪心病狂。如果高俊芳不被處以極刑,將來還可能出現矮俊芳、長俊芳、短俊芳,人們基本的生存得不到保障,穩固的疾控醫療體系將崩潰坍塌,政府公信度將急劇下降。後果不堪設想。


風輕雲淡96046241


高俊芳生產並銷售偽劣藥品,影響極其巨大,情節特別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條之規定,她將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所有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高俊芳不會被判死刑且立即執行,她的餘生將在監獄之中度過,失去了自由的她會備受良心的折磨,雖萬死不能贖其罪!


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計252600支,全部銷往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607050-2的疫苗共計400520支,銷往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銷往河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10000支。醫藥關係到人的生命健康,造假藥,銷售假藥的行為泯滅人性,是對百姓健康權的嚴重踐踏,生產與銷售假藥的人百死難贖其罪!

長生公司生產並銷售假疫苗的行為突破了人類的道德底線,性質十分惡劣,案情讓人觸目驚心,必須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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