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把存摺交給女兒保管,十年後母親需要錢治病,女兒不給怎麼辦?

大自然1502


如果是事實,那這種女兒也是人間之最自私的女兒。為了老人的一點養老錢搞得是親情都沒有了,那可是生你養你的媽!有什麼意思啊!


還好是存摺交給女兒保管,總還有點證據,只是老人自己出面已經很難得到這個證據了,只有委託律師起訴女兒不當得利。

女兒沒有合法依據(老人沒有贈與她),而取得了老人的叫她代為保管的金錢,致使老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的事實,就是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是民事方面的,不會觸犯刑法。受害人可以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訴訟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如對方拒絕返還,則構成侵佔罪,這樣就觸犯刑法了。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至於證據:


1.老人存摺上的姓名、身份證。

2.最好能想起存摺卡號。

3.利息及取錢的流水單,由律師去取吧!

告誡這位女兒:遠錢財而近親情,珍惜為數不多與母親共度的美好時光。


拙燕銜泥


謝謝邀請!母親把存摺交給女兒保管,十年後母親需要錢治病,女兒不給怎麼辦?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吧!


首先要弄明白是不是事實。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我老家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有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有三個兒子三個女兒,平時老人的兒子都給她零花錢,老人就攢了幾千塊錢,(那是九十年代,這些錢對農村老人來說還是比較客觀的)突然有一天老人就告訴別人說她二兒子拿她的錢去不給她了,當時她二兒子家正好在縣城買的房子,於是別人就說他兒子不孝順。老人家見了她兒子就要存摺,她兒子也不解釋,只是回家看他母親的次數少了,但是還是該給錢給錢,該送東西送東西。後來老太太去世了,子女們在她的遺物中找到了那張存摺。原來是老人家讓她兒子給存的錢,她兒子給設上了密碼,她在家裡想偷偷的租出去,結果那個人去銀行沒有密碼沒提出來,然後去找她兒子(他們是同學),她兒子不同意她母親向外租,於是就沒跟那個人說密碼。後來也沒租成。結果老太太就把存摺放忘了,然後到死都說她兒子拿著她的存摺不給。幸虧存摺找到了,要是找不到是不是她兒子就要終身背黑鍋啊!


其次,要是女兒真的拿著母親的存摺生病也不拿出來,(這樣的女兒良心被狗吃了,後半生不會落好的)我想母親應該這樣做。第一,如果存摺寫著自己的名字,到銀行去掛失。一般掛失後,幾天就能處理好了。第二,如果是別人的名字,母親是委託人,銀行應該也有存檔的。第三,如果直接寫著別人的名字,那就只好報案,讓警方幫助尋找證據了。

我是林林媽媽,這是我對這件事的看法。希望能幫到題主。歡迎您關注點贊留言!謝謝!圖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林林媽媽


謝邀,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只要女兒承認有這回事,不管是贈予也好,保管也罷,母親有病要治療,無條件的給拿回,如果不夠,沒有錢借錢也要給母親治病,偉大的母愛不是一句口號,沒有母親能有你嗎?言傳身教,你的孩子也在慢慢長大。謝謝


高山流水


首先需要搞明白的一點就是存摺是交給女兒保管還是贈與?因為存摺只是貨幣存儲在銀行的一個載體,本質上其並不具備貨幣的價值,即使需要用存摺取款也必然需要密碼等信息。倘若真是贈與那麼母親從贈與角度是不能要求女兒返還給自己;但是如果真是保管當然有權利要求返還,只是從舉證角度來說,女兒應當舉證證明是贈與才可以免去返還義務,否則仍然應當將存摺返還給母親。

其次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即使案涉的存摺確實是贈與情況下,那麼女兒作為贍養人也有義務在母親生病時予以必要的治療費用,而不是不管不問。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本案當中母親均可以要求女兒支付自己的醫療費用。


麋鹿說法


首先要了解清楚,存摺的所有人是誰?如果是母親的名字,那就好辦了。可以拿上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直接掛失原先的存摺,然後再重新補辦一張存摺就可以了,根本不用和女兒接觸。

如果是別人的戶名,那就需要當事人去銀行辦理。

如果是自己女兒的名字,那就只有通過法院解決了,更何況女兒本來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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