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滿房東換鎖,中介索賠因證據不足被駁

竇某將一處房屋交由晉升公司代為出租,後竇某單方換門鎖並收回房屋,晉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押金、租金並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6800元。一審判決竇某向該公司支付含押金、租金、違約金在內共8299元,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

2014年9月14日,竇某與晉升公司簽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約定晉升公司代理出租竇某名下一處房屋,出租代理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月租金2400元,晉升公司支付押金2000元,合同期滿退回;出租代理期內竇某需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30日內通知經紀公司,並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由此給晉升公司及所代理房屋的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竇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後,竇某交付房屋,晉升公司支付2000元押金,支付租金至2016年1月1日,並將房屋對外出租。2015年8月25日,晉升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月租金3200元。後,因竇某單方終止合同,晉升公司與案外人於2015年12月13日簽訂退房協議,約定解除雙方所籤房屋租賃合同,晉升公司退還剩餘房租及各項費用共計6600元。

因竇某未按約定提前收回房屋,晉升公司將竇某訴至法院,主張竇某行為給自己造成了22個月的可得利益損失共計17 600元,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合同、竇某退還押金、租金並賠償違約金及經濟損失26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竇某在合同約定租賃期屆滿前更換房屋門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竇某單方解除合同,應當退還押金並支付200%月租金作為違約金。雙倍月租金的違約金已經足以彌補晉升公司因竇某單方違約導致的經濟損失,其主張另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有違損失填補的救濟原則。故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退還押金及剩餘租金並賠償違約金。

晉升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法院改判竇某支付經濟損失17600元。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晉升公司主張竇某的強行收房行為給其帶來了可得利益損失,晉升公司應舉證證明其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本案中,儘管晉升公司提交了其與案外人的房屋租賃協議及退房協議來證明其可得利益損失,但竇某不認可其真實性且晉升公司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晉升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屬真偽不明狀態。在本判決作出之前,晉升公司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據此,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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