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警方再回應小夥被拘禁7年不立案 證據不足

中新網4月15日電 針對河南安陽小夥田俊傑疑被村支書拘禁一事,河北省滄州泊頭市公安局15日在官方微博發佈通報稱,目前本案僅有田俊傑本人指控,無其他證據證實村支書王迎軍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不符合立案條件。

4月初,有媒體報道稱,河南安陽小夥田俊傑在17歲時失蹤,11年後在河北省滄州市泊頭市被找到,他自稱被強迫幹苦力8年。家屬向泊頭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報警,後者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針對此事,滄州市公安局4月4日曾發佈情況通報稱,滄州市公安局組成調查組,進駐泊頭市開展調查工作。泊頭市人民檢察院也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15日,滄州市公安局再發通報稱,2019年4月12日,經縝密調查,泊頭市公安局對河南省安陽市田俊傑關於泊頭市西辛店鄉軍王莊村王迎軍涉嫌故意傷害的指控,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2019年3月13日,田俊傑到泊頭市公安局刑警五中隊報案稱,其在軍王莊村居住期間多次遭到王迎軍毆打和傷害。泊頭市公安局於當日受理,依法展開調查,並委託天津市天宏物證司法鑑定所駐泊頭接待室對田俊傑進行法醫鑑定。依照鑑定程序規定,因田俊傑無法提供原始就醫病歷,該所對委託請求未予受理。2019年4月10日,泊頭市公安局根據田俊傑的意見,委託滄州市法醫鑑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法醫鑑定,由於不能提供原始就醫病歷,鑑定請求也未受理。

2019年4月3日,滄州市公安局成立專項調查組,進駐泊頭市依法開展調查工作。連日來,調查組對常年在軍王莊村居住的全部215戶村民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走訪,形成詢問筆錄材料118份、電話詢問錄音97份,未發現王迎軍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的證據。

通報還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5條、《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之規定,目前本案僅有田俊傑本人指控,無其他證據證實王迎軍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不符合立案條件。泊頭市公安局已於4月15日將不予立案決定送達田俊傑,並依法告知其如對該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在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檢察機關提出立案監督。

中國網:警方再回應小夥被拘禁7年不立案 證據不足

圖片來源:河北省滄州泊頭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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