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行政機關作為執法者,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履行職責。但有時候,因為執法者的法律意識不夠強,在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時,明顯有悖法律規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樂山市城管局對王某作出第25號《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王某於2018年5月8日在市中區敖壩社區羊咡山未取得規劃許可修建房屋及構築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決定限王某於2018年6月21日前自行拆除位於市中區敖壩社區羊咡山修建的違法建構築物。逾期不自行拆除,將依法組織強制拆除。王某對該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二、律師維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一是關於《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本案中,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王某於2003年修建案涉建築物及構築物,而《限期拆除決定書》中認定王某於2018年5月8日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修建房屋及構築物,屬認定事實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的,需區分是否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是否尚可採取改正措施。對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對於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本案中,雖然案涉建築物至今尚未取得規劃建設許可,但樂山市城管局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前,未對案涉建築物是否嚴重影響規劃、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等事實進行充分調查,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因此,樂山市城管局作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是關於《限期拆除決定書》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本案中,按照被告《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的2003年修建案涉建築物及構築物,修建時間是在舊法施行期間,根據上述規定,除非適用新法更有利於行政相對人之外,應依照“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適用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樂山市城管局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又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樂山市城管局在無證據證明案涉建築物是否嚴重影響規劃、能否採取改正措施的情況下,徑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有違行政比例原則,屬適用法律不當。


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限期拆除決定被撤銷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樂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第25號《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總結點評:

下面,向大家普及一下城鄉規劃法中的相關法律知識。一是何為違法建設行為?(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二)在規劃道路紅線或綠化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原有建築物;(三)在廣場或道路紅線內,插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築;(四)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範圍內,建設影響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五)影響機場淨空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六)壓佔地下管線;(七)在城市綠地或規劃南水北調河道範圍內建設與綠化、河道工程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八)在教育設施用地內插建非教育設施;(九) 遮擋空中微波通道、傳輸通訊;(十) 在定為舊城改造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二是《城鄉規劃法》中就違法建設工程不停工或不拆除的應如何處理?違法建設工程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三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哪些措施?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2、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3、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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