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國家藥監局你,這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通告|國家藥監局你,這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2018年第63號)

經吉林省藥品檢驗所等6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陝西漢王藥業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生產的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涉及的標示生產企業、不合格產品

經河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西德成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複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含量測定、裝量。

經吉林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陝西漢王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木香順氣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河北仁心藥業有限公司、江西樟樹成方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永州市永靛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廉江市華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西貴港市綠之源種養髮展有限公司中藥飲片廠、張掖市恆利中藥材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6批次羌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浸出物。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湖南藥用輔料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標示為四川子仁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石淋通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化性。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湖南藥用輔料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標示為赤峰維康生化製藥有限公司、甘肅省西峰製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2批次維U顛茄鋁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健民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小金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微生物限度。

經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浙江惠迪森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注射用拉氧頭孢鈉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有關物質。

處置情況

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並公開處理結果。

附件

14批次不符合規定藥品名單

(點擊圖片查看大圖)

通告|國家藥監局你,這14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項目的小知識

1.藥品標準中的性狀項記載藥品的外觀、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數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藥品的質量特性。性狀不符合規定可能與投料質量及工藝、儲運環境等因素有關,往往直接影響藥品質量。

2.藥品標準中的檢查項包括反映藥品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的試驗方法和限度、均一性與純度等製備工藝要求等內容;對於規定中的各種雜質檢查項目,係指該藥品在按既定工藝進行生產和正常貯藏過程中可能含有或產生並需要控制的雜質(如殘留溶劑、有關物質等);改變生產工藝時需另考慮增修訂有關項目。檢查項下根據不同藥品的特性有有關物質、微生物限度、裝量、溶化性等分項目。

有關物質係指藥品中的有機雜質,是反映藥品純度、保證用藥安全的重要指標之一。藥品中的有關物質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由製備過程中帶入的雜質,例如原料不純、部分原料反應不完全、反應過程中產生的中間體或副產物在精製時沒有除盡;二是藥品在貯存或運輸中,由於貯存時間過長,包裝保管不善,在外界條件(如日光、空氣、溫度、溼度等因素)的影響或微生物的作用下,導致藥品本身發生降解產生的雜質。在藥品的質量標準中,對存在的無毒、低毒或高毒性的雜質都制定了嚴格的指標。有關物質不符合規定,可能會對藥品安全性帶來影響。

微生物限度系對非直接進入人體內環境的一大類藥物製劑的微生物控制要求。由於此類製劑用藥的風險略低,可以允許一定數量的微生物存在,但不得檢出一些條件致病菌。因此,微生物限度分為計數檢查和控制菌檢查兩部分。計數檢查通常由需氧菌總數或(和)黴菌和酵母菌總數組成,控制菌檢查根據給藥途徑的風險分設不同的致病菌檢查項目。

裝量系反映藥品重量或容量的指標,適用於固體、半固體、液體制劑。除製劑通則中規定檢查重(裝)量差異的製劑及放射性藥品外,按最低裝量檢查法進行檢查,包括重量法和容量法。裝量不符合規定會導致臨床給藥劑量不足,帶來相應風險,不符合規定的主要原因是工藝控制不當。

溶化性系反映藥品在規定時間內溶化情況的指標,適用於顆粒劑、茶劑、含片等製劑。溶化性不符合規定會影響藥品的吸收,或說明藥品中含有不溶性雜質,可能與原輔料質量、工藝控制等有關。

3.藥品標準中的含量測定項係指用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原料及製劑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採用化學、儀器或生物測定方法。含量測定與藥物的療效相關。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與投料量、投料質量及工藝等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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