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體檢生出畸形兒,南寧一對夫妻向醫院索賠130萬!法院判了

按时体检生出畸形儿,南宁一对夫妻向医院索赔130万!法院判了

按时体检生出畸形儿,南宁一对夫妻向医院索赔130万!法院判了

今日天氣

南寧 大雨

25℃~29℃

南寧吳某夫婦生下女兒小麗(化名)後,發現孩子雙足內翻畸形。幾個月後再檢查,小麗智力落後、重度發育遲緩,並伴有耳部、面部等多重畸形。

吳某夫婦認為,孕期明明按時做了產檢,卻未能查出孩子畸形,是醫院未盡義務,遂把產檢所在的廣西某醫院告上法院,索賠130餘萬。

1

晴天霹靂:

按時產檢生出畸形兒

南寧市吳某夫婦是一對80後。2012年12月初,妻子張某懷孕後,到廣西某醫院立卡進行孕期檢查。

2013年1月一次產檢提示,張某有唐氏綜合徵高風險,醫院建議其到婦幼專科醫院進行產前診斷。隨後,張某到廣西某婦幼保健院,針對胎兒21號染色體、18號染色體、13號染色體等3種染色體三體型綜合徵進行產前檢測,未見明顯異常。

但該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醫囑中,醫生特別強調,該檢測不能排除其他“染色體異常”“基因組異常”“基因突變”所致的遺傳病引起的智力障礙、畸形等疾患;如需排除其他染色體異常,建議選擇羊膜腔穿刺或臍帶血穿刺胎兒染色體檢測等。而張某選擇了回到廣西某醫院進行常規產檢。

2013年2月底,張某再次到廣西某醫院產檢,B超顯示,胎兒四肢長骨,不包括指,趾長骨,不能排除胎兒手指、腳趾的異常,骨骼系統畸形的診斷準確率或檢出率較低等,孕婦對超聲檢查胎兒的侷限性已知曉,張某也簽署了胎兒超聲檢查知情同意書。

此後,張某一直按時產檢,檢查也未發現異常。

按时体检生出畸形儿,南宁一对夫妻向医院索赔130万!法院判了

網絡圖片

當年6月中旬,張某順利產下女嬰小麗後,發現小麗患有先天性馬蹄足、雙足內翻。而且和其他孩子相比,她發育明顯遲緩,頭控不穩,不會翻身。

小麗一歲時的基因檢測結果顯示,小麗同時有兩個染色體末端交異,導致小麗智力落後,發育遲緩,面部畸形,聽力損害等多發畸形。醫生推測,是吳某夫婦一方染色體平衡易位所致。

2014年6月,吳某夫婦將立卡孕檢的廣西某醫院告上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認為這一切都是醫院未盡義務造成的,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後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50餘萬元。

2

爭議焦點:

法庭上,吳某夫婦說:

孕期多次檢查中,醫生在檢查出單臍動脈時未引起足夠重視,也未告知其伴發胎兒多發畸形的高危風險。而且,根據當前醫學影像學技術和醫院的技術實力,足以在3次B超檢查中發現胎兒存在先天性雙足內翻畸形。但醫院都未盡到高度注意及充分告知義務。

醫院已對張某的產檢及孕情觀察盡到責任和如實告知義務。張某不屬於高危妊娠,孕期按規定產檢。在17周時產前篩查提示唐氏綜合徵高危後,醫院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告知並建議到有產前診斷資質的婦幼專科醫院進行產前診斷等。

而足部關節發育是動態過程,如果沒有合併其他重度出生缺陷,單純足內翻大多是可以通過手法以及手術矯正的,不會導致殘疾。而且張某中晚孕期兩次超聲檢查時胎兒宮內體位不理想,受多種不利因素影響或限制,目前足內翻在產前確定診斷仍有一定的漏診率。由此,該醫院沒有違反孕產期醫療常規,不存在過錯。

3

一審判決: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吳某夫婦申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法院依法委託南寧市金盾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2015年12月10日,該所出具了鑑定意見書:廣西某醫院已履行了知情告知責任,不存在過錯。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鑑定意見援引的產前超聲檢查指南,目前B超產前檢查的診療水平對骨骼系統畸形的診斷率或檢出率存在侷限性,不能確保必然查出胎兒所有的畸形可能。因此吳某夫婦指責廣西某醫院未能查出患兒先天畸形,並負有過錯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廣西某醫院是否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經查,對於可能產生唐氏綜合症的畸形風險,該醫院確已建議進一步篩查,已履行了告知義務。法院同時認為,根據鑑定意見和現有醫學文獻,單純的單臍動脈現象並不是提示胎兒發育異常和染色體異常的直接依據,醫者僅能不斷通過進一步檢查排除其他可能。

由此,一審法院認為,廣西某醫院已盡診療義務,小麗的先天性殘疾並非該醫院漏診所致,遂駁回吳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4

塵埃落定:

吳某夫婦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法院,並將索賠金額提高到130餘萬元。今年5月,該案在南寧市中院公開審理。

南寧市中院認為——

廣西某醫院不具有產前診斷的資質,2013年1月產前篩查後,該醫院建議張某到有資質的醫院進行產前診斷。但張某此後的產檢僅針對胎兒3種染色體三體型綜合徵進行產前檢測,且檢測結果醫囑中特別提示,不能排除其它遺傳病引起的相關疾患,建議選擇其他相關產前診斷。但張某收到該報告後,並未遵照建議和醫囑進一步行診斷,最終將有先天缺陷的胎兒產下。

而小麗出生後,經廣西婦產醫院基因檢測顯示,小麗同時有兩個染色體末端交異,推測父母一方染色體平衡易位所致。由此可證實小麗多發畸形是因為染色體異常所致,若經產前診斷是可以診斷出來的。

吳某夫婦主張廣西某醫院存在過錯致使其生出畸形胎兒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張某進行產前超聲檢查未查出胎兒雙足內翻畸形是否侵害吳某夫婦選擇權問題,中院認為,目前超聲檢查存在一定侷限性,而廣西某醫院已告知了風險,張某也已簽署知情同意書。

再者,如胎兒僅是雙足內翻畸形也並非是終止妊娠的必要條件。據此,法院最終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