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经验

香港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经验

作为重要的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中国香港特区的一些监管经验值得借鉴,在某些方面也与内地有相通之处。

香港资产管理业务蓬勃发展

香港回归以来,资产管理市场蓬勃发展。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调查,至2016年年底,香港基金管理业务管理的资产总额达18.293万亿港元,较上年增长5.2%,比此项调查开始的1999年3.5万亿港元增长了4.2倍。按参与者性质划分,持牌法团、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占70.1%,其中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达9560亿港元,占5.2%;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达5.2万亿港元,占22.2%;基金顾问业务及房地产信托基金各占6.6%和1.1%。按投资资金来源划分,源自海外投资者的资金上升至66.3%。

香港作为投资基金首选注册地的地位也日渐提升,从事资产管理的法团和人员数目不断增加。至2017年3月底,获发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法团及个人分别上升至1348家和9746名,其中内地相关持牌法团和银行313家。香港亦致力为零售投资者提供多元化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总数增至2203只,其中人民币投资产品从2012年年底的39只增至2017年3月底的262只,投资规模从820亿元上升至2015年1000亿元的高峰后,减少至2017年3月底的570亿元人民币。在产品创新方面,香港证监会还认可了首批追踪海外股票指数和香港股票指数的杠杆及反向产品。这显示出香港特区清晰而具竞争力的税务环境、资本流动自由、适当的法律及监管框架、成熟的投资平台、多元化的产品选择及股票、债券、基金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等,有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及国际和内地资产管理公司来港经营其核心资产管理业务。

香港特区政府致力提升各项软实力

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竞争激烈,为保持和提高香港的竞争力,特区政府不断优化法律及监管框架,致力提升各项软实力。

香港的核心监管思路是在尽可能少的市场监管情况下,确保市场开放、公平且有效。在准入资格方面,2002年11月,港府顺应国际大趋势,修订《证券和期货条例》,推出新的单一部门牌照归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的持牌法团必须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符合财政资源等要求。在此制度下,提供“金融超市”服务的香港银行业若要向客户销售本身创设的基金产品,须成立附属有限公司并获得证监会的牌照,与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一样,受相同的监管制度监管;银行也可以通过与第三方基金公司合作的方式,利用本身的各种营销渠道分销基金产品。

财政资源规则。应新的单一发牌制度,香港资产管理公司的财政资源规则融合了资本充足水平和流通资金要求,类似于国际通行所要求的资本净值。其基本原则是,若公司从事受监管的活动存在较高的业务风险或持有客户资产,必须维持较高水平的法定资金。资产管理公司的最低缴足股本为500万港元;速动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须时刻保持不少于300万港元的规定速动资金,以确保持有足够易变现资产去偿还所有债务。香港银行业由于保持了比国际标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流动资金比率和较低的杠杆,有助于提高客户信心,因而使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土壤。

杠杆和投资、借贷限制。由于不同基金杠杆借贷比率的计算基准视基金的特性而有所不同,而且杠杆借贷比率的计算方式仍未达成广泛共识,因此香港证监会并未明确预期最高杠杆借贷比率的计算方法,只是在《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中要求基金披露预期最高杠杆借贷比率及计算基准。不过,由于认可杠杆及反向产品的风险较高,证监会规定杠杆产品最高比率为两倍,反向产品则没有杠杆效应。此外,证监会根据《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监管基金的投资及借贷限制,确保基金资产流通及分散投资。例如基金不得持有单一公司发行普通股的10%以上,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证券、非上市证券、衍生工具及借贷分别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15%、15%和25%,沽空活动不可令负债超过总资产净值的10%等,还有一系列内部监控、人力及技术资源规定。

产品认可以披露为本。香港特区奉行国际通行的“披露为本”监管原则,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均不直接禁止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销售特定的投资产品,但要求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例如证监会认可各项基金产品的程序包括审阅要约文件,有时亦会检视产品的结构特点,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若干准则及披露所需资料。若属保证基金产品,《产品资料概要》中须说明本金或票息的保证率,描述基金将投资的产品或金融衍生工具、目标及投资策略,基金需明确的主要条款包括保证人名称、保证范围、终止条件,描述会引致亏蚀的情况,同时提供假设情况分析,述明交易对手或保证人违责风险及可能无法取回本金的风险等。在此严格的认可制度下,香港市场除了一些保本基金外,鲜有保证一定回报的基金产品。

香港证监会不断简化认可程序并缩短处理时间,从2010年前的12个月逐步优化至2014年的6个月及2015年的1至2个月,以助于基金产品尽快推向市场销售。随着香港特区与内地基金互认安排在2015年7月落实,以及香港特区于2016年12月及2017年7月分别与瑞士及法国订立了类似的安排,不仅有助于香港特区的产品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与内地相通,也有助于其与国际接轨。

行为规范、监管透明度及消费者保障和教育。为符合基金管理业的国际最佳操作准则,香港证监会的《基金经理操作准则》明确了基金管理的组织与管理架构,职员操守,基金管理如禁止内幕交易、与客户交易、电子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和指引。2016年11月的修订又补充了证券借贷和回购协议、基金资产的托管、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基金经理就杠杆借贷比率的披露等规定。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要求加强销售时的披露,以提高透明度,防止销售投资产品涉及的利益冲突,更有效地保障投资者利益。《证券和期货条例》则设定了证监会针对不真实披露的处理权力,并设定了刑事责任。当出现不实披露或隐瞒时,证监会可以采取行动,投资人也可以要求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香港金管局则定期审查、评估银行落实《银行营运守则》和《公平待客约章》有关保障消费者的情况,并对零售业务及私人银行业务的理财适销及合规性作出一系列规定。对零售业务的监管,一是审核银行是否进行客户特性分析,评估理财产品是否适合客户等。二是关于风险隔离及合规性规定,如分隔一般银行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工作区域,客户风险状况评估应独立于销售程序,销售过程须录音,设定销售冷静期,香港金管局及银行本身会定期暗访检查。对私人银行的监管则采用“投资组合为本”的方法来评估银行对客户所作出的投资建议是否适合。同时香港银行公会、私人财富管理公会、投资基金公会等也协理部分监督和规范职能,促使行业自律。

从业人员资质考核与培训。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须有相关行业经验及通过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的发牌考试(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豁免考试),以确保其对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了解。从业人员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牌照,每年都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积累CPT分数以维持牌照的有效性。例如金管局与私人财富管理公会合办的资产和财富管理先导计划,包括以大学生为对象的实习计划、为大学生量身订制专业培训资助计划及为来自金融服务业的现职从业人员而设的培训计划,由香港银行公会提供培训课程,涵盖合规、风险管理、操守和道德等领域,以加强人才培训,扩充人才储备及提升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知识,促使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健康发展。

应急处置机制。香港监管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方面较注重发挥应急处置机制的作用。例如2008年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爆发后,监管部门及时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与政府相关部门及立法会之间保持紧密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同时对雷曼在港经营机构采取限制措施,要求迷你债的安排人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及受托人汇丰银行及时披露信息与回应,认真履行受托责任;通过新闻稿、开通投诉电话、在网站设置专栏等形式及时了解和回应投资者诉求,向公众发布事件最新进展。最终香港银行公会与迷你债接管人、托管人等达成和解协议,16家分销银行同意向合资格客户收回抵押品并为其提供额外特惠款项,令其可获相当于最初投资额85%至96.5%的款项,显示监管当局通过加强协同行动,迅速化解刚性兑付危机,达到既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科学、合理地判定卖买双方责任的目的。随着中资资产管理公司在两地蓬勃发展,两地监管部门日趋紧密的交流沟通及互联互通机制的扩展和深化,相信未来香港和内地在法规制定、监管实施等方面将会进一步相互融合。

(作者单位:中银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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