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如何处理?

于某与冯某本来是夫妻,生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冯男和冯女。后来,冯某与一女子孙某发生婚外情,想尽办法跟于某离婚。离婚后,冯男跟随父亲冯某生活,冯女跟随母亲于某生活。

之后过了几年,冯某去世,冯男通知冯女前来处理后事并且分割遗产,然而冯女因对父亲婚外情的事情心怀恨意,表示自己不会前去奔丧,也不想参与分割遗产。那么,冯女的这种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本案例中,冯女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部分应改为冯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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