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這幾種情況土地流轉合同無效

很多農民朋友諮詢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如何簽署,需要注意什麼?其實在農村土地改革的大背景下,農村土地確權(耕地、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正在如火如荼的開始,土地流轉也逐步放開,其中的確有些坑,需要農民和承包戶尤其注意。

農村這幾種情況土地流轉合同無效

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簽署中,需要注意的這五種情況:1、違背承包方意願的強制簽訂合同,無效;需要確保承租意願是真實的。比如未與承包方溝通擅自越權代簽訂的合同無效(走法院也會認定為無效合同)2、依法應經發包方同意而未經同意的。需要確保出租意願是真實意願,未經發包方同意同樣合同無效。

3、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如果是土地互換或置換,那麼需要確保置換雙方在同一集體內,因為互換隻能限定在同一集體內才符合法律規定。

4、越權發包土地的。比如農民個人承包的土地由村集體越權發包的,合同無效。5、未按規定承包年限發包土地的。

農村這幾種情況土地流轉合同無效

簽訂的成本合同年限超過土地承包期限的,目前土地承包期限是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簽訂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輪(98年)開始計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過50年,林地不超過70年。超過這個時間期限部分合同無效。

此外,農村土地流轉還應注意一下幾點:

1、農民利益問題。一是不能違背農民的意願強迫流轉,流轉的條件、方式、價格等應由農戶自主決定;二是土地流轉後農戶的既得利益要不低於或高於土地流轉前,否則流轉將很難實行。

2、流轉主體問題。一是採取轉包及互換方式的,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進行流轉;二是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流轉,但由於這種流轉方式使得流轉方在承包期內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堅持“穩妥、慎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的原則。

農村這幾種情況土地流轉合同無效

3、流轉土地的用途問題。必須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等理由擅自改變原有耕地的農業用途。

4、流轉土地的界限問題。鄉(鎮)農經部門要在流轉土地丈量劃分上嚴格把關,明確土地界址,確保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合同面積相符,不留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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