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妨碍执行 司法拘留没商量

案外人妨碍执行 司法拘留没商量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心悔过,请法院原谅”, 4月19日,被执行人张某某来到颍州区法院,送来其丈夫刘某的悔过书并一次性兑现执行款28000元。

   2015年10月24日,储某在泉河坝上装运芦苇用绳子在车上固定时,张某某骑电瓶车路过,因车速过快、在行驶过程中观察不够,致使固定芦苇的绳子被电瓶车挂住带走,造成储某左手指和中指夹在绳套被拉紧的绳子勒断,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储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张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应赔偿储某各项损失41000余元。

   2017年2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督促张某某主动履行义务,但其总以生活困难、无力支付为由拖延执行。因其处于哺乳期,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且经查控,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三个孩子较困难,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4月18日早上,在“江淮风暴”突击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一早来到张某某家中,向其丈夫刘某询问张某某下落时,刘某谎称张某某外出了,不在家。当问及该案如何解决时,刘某态度恶劣,一再恶言相向,经多次制止无果。在执行人员决定将其带离时,其妻子张某某从其他房间跑出。鉴于案外人刘某的行为妨碍了执行工作,颍州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天。

   第二天,经协商,储某与张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某某支付28000元,其余储某放弃。在拘留所里,刘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请求法院原谅其错误行为。考虑到刘某的态度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法院予以提前解除拘留,该案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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