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後債權人能否直接起訴?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

編者按:本文作者:鄧學敏、孫琳。鄧學敏律師系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其團隊專注於資產管理、併購重組及與前述領域相關的爭議解決等,郵箱:[email protected]。感謝作者不吝賜稿。

在債權類融資交易中,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方通常會就交易相關協議(以下簡稱“債權文書”)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目的在於督促債務人、擔保人等義務主體(以下簡稱“義務人”)及時履行合同義務,並在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便利各方及時解決由此產生的糾紛。然而在實踐中,當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基於現實存在的執行障礙及其他因素的影響,債權人往往會選擇直接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此,有觀點認為,根據“法釋[2008]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法釋[2008]17號批覆”)[1]之規定及“法釋[201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法釋[2014]6號規定”)第三條[2]之規定,當事人就債權文書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後,對債權文書的內容或權利義務有爭議的,未經強制執行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債權人不享有直接起訴的權利,法院應駁回起訴。

但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範的相關規定,結合相關裁判案例,在上述情形下,債權人應享有直接起訴的權利,法院應予受理。理由如下:

一、當事人因債權文書的履行而產生爭議的,不適用法釋[2008]17號批覆與法釋[2014]6號規定

從文義理解,法釋[2008]17號批覆與法釋[2014]6號規定僅限制當事人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後就債權文書的內容或權利義務爭議直接起訴。而在債權人對合同履行有爭議、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情形下,是否也需適用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在“(2016)最高法民申2069號”陽光置業與中投證券、恆豐銀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3)民一終字第180號”硅銀擔保、八達集團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最高院均認為,訴請確認債權文書無效應屬於對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而提起的訴訟,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

而在“(2017)最高法民申4503號”王家紅與森工融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最高院認為,債權人並非是對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是依據合同約定訴請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不屬於法釋[2008]17號批覆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無不當。

據此,我們認為,對債權文書內容的爭議應指當事人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安排有爭議,具體可表現為債權文書是否為當事人的共同真實意思表示,債權文書中的相關約定是否合法有效等,在訴訟請求上主要表現為訴請確認合同無效、不成立、可撤銷等。

而對債權文書履行的爭議則主要指債權人對義務人是否依約及時、充分履行存有爭議,訴訟請求通常為要求相關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則具體表現為要求債務人履行資金清償義務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或要求解除合同等。

因此,對債權文書內容的爭議與對債權文書履行的爭議,系兩類不同的爭議,前者基於上述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法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後者不屬於當事人不得直接起訴的情形,因此不適用法釋[2008]17號批覆與法釋[2014]6號規定。

二、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權文書情形下,依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另行訴訟,應是債權人的程序權利

首先,在規範層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公證法》第37條之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述法條均表述為債權人“可以”而非“應當”申請強制執行,故也應理解為法律賦予債權人在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情形下選擇強制執行或直接訴訟的權利。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債權人放棄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而提起訴訟,即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這並不損害義務人的權利,相反能使義務人重新獲得訴訟抗辯的權利,實際上對義務人有利。並且,在債權人無法通過強制執行程序解決爭議的情形下,債權人最終仍要通過提起訴訟來解決爭議,故債權人放棄申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起訴,也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糾紛久拖不決。

第三,當事人在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時,僅是義務人作出了自願放棄訴權並接受強制執行的明確承諾,債權人並未作出任何放棄訴權的意思表示。並且在通常情況下,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相關方一般會在債權文書中,就各方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及相應的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這也進一步明確了債權人享有的訴權。在前述約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債權人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符合合同管轄條款的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我們也注意到,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有裁判案例認可當事人在選擇直接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上的意思自治。

在“(2016)最高法民終737號”債權人長城資管蘭州辦事處與債務人廣昊公司、擔保人鴻德公司等合同糾紛案中,案涉合同均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後債權人因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資金清償義務,而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辯稱案涉合同已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法院不應受理。但最高院認為,擔保人在收到一審應訴通知書後,並未提出管轄異議,且積極應訴答辯,提出反訴,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應視為其同意案涉糾紛由一審法院審理,故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並無不當。

在“(2018)最高法民申292號”債權人五礦信託與債務人萬星實業、擔保人建新實業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在案涉合同均已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情況下,債權人同樣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擔保人雖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並未對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提出異議。針對擔保人提出的法院不應受理的抗辯,最高院同樣認為:擔保人在一審中僅對該案訴訟地域管轄提出異議,並未對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提出異議,可視為其接受法院訴訟管轄,一審法院受理該案並無不當。

我們理解,上述裁判結果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審判機關對債權人應有權選擇直接起訴或申請強制執行的肯定態度: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權文書情形下,依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還是另行訴訟,應是債權人的權利;由此,選擇採用何種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也應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圍;既然其他當事人在債權人起訴後並未就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提出任何異議,則可視為當事人接受法院訴訟管轄,司法裁判自然予以尊重。

三、如債權人不享有直接起訴的權利,則現實存在的執行障礙將使其面臨無法獲得有效救濟途徑的困境

據我們瞭解,目前部分法院已不受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申請,即既不接收申請材料,亦不出具任何關於不予受理的書面文件。即便法院受理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申請,部分公證處亦存在既不簽發執行證書又不出具任何關於不予簽發執行證書的書面說明的情況。在此情形下,如債權人不享有直接起訴的權利,債權人將無法獲得有效的救濟途徑,其實體權利將因程序權利的缺失而落空。

經我們檢索,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了類似的情形。在“(2014)青民二終字第73號”債權人農行城中支行與債務人青海康樂醫院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債權人訴請債務人履行資金清償義務,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債權人上訴稱:公證處因債權文書已超過兩年執行時效而不予受理,且堅持不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回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債權人又無法通過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導致債權人沒有渠道主張權利,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二審法院仍裁定駁回了債權人的上訴請求。

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19條、第483條之規定,即使相關債權文書喪失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法院仍應受理;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或異議成立的,才能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或裁定不予執行。而在類似上述案例的情形下,債權人可能會因強制執行公證而喪失其在正常訴訟程序中本應享有的相關權利,這顯然不符合強制執行公證拓寬當事人救濟途徑的制度價值。

因此,從這一角度而言,如債權人不享有直接起訴的權利,則其將無法獲得有效的救濟途徑。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規範的相關規定,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我們認為:當事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後因債權文書的履行發生爭議的,債權人應有權選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可不經強制執行直接向法院起訴。

【聲明:本文僅供閣下參考,任何時候與任何情況下,均不作為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或本文作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義的文書使用。】

[1]法釋[2008]17號批覆: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釋[2014]6號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民事權利義務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證債權文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除外。

編輯:英子,蛋蛋,Cleis,夏洛克-不二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