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網絡結緣 「閃婚」又「閃離」

懷化新聞網訊 結緣網絡,迅速墜入愛河。2017年8月的一天,芷江女子趙某通過某社交軟件結識了同城男子秦某,倆人經過幾次交往,迅速確立了戀愛關係。二個月後,兩人便開始籌備結婚。然而在婚姻登記前的婚檢中,男子秦某被查出患有乙肝,女子趙某礙於情面還是與秦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並擺了酒席。男子秦某按照當地習俗送給趙某購買了一些金銀首飾,同時還給了趙某的父母3萬元彩禮。

心存顧慮,女子提出離婚。趙某始終覺得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心裡過不了這個坎,更害怕自己也被傳染,所以婚後一直未與秦某共同生活。2018年4月,趙某向秦某提出了離婚,但遭到了秦某的拒絕,於是趙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法院調解,雙方好聚好散。2018年7月,芷江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庭前調解。調解中,被告秦某稱只要原告趙某返還3萬元彩禮和金銀首飾,就同意離婚。而原告趙某則認為自己在這段婚姻裡付出了大量感情和精力,所以無需返還彩禮和首飾。雙方的固執致使調解一度陷入僵局。但負責該案的主審法官並沒有放棄,而是耐心地向原被告雙方從法律知識和情感倫理等方面進行著不懈調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就這樣,經過2個多小時的調解,秦某同意離婚,隨後,原告趙某也將3萬元彩禮和首飾當場退還給了趙某。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趙某和秦某雖已進行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所以男子秦某在離婚時要求趙某返還彩禮於法有據。

法官提醒,婚姻非兒戲,“閃婚”或“閃離”都不值得提倡,還需謹慎對待。(通訊員:劉豔、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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