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為了多分拆遷款 望城一女子與堂兄“閃婚”

“拆遷”是近年來熱議的話題,一旦確定自家要拆遷,有些沒結婚的想馬上找個對象結婚,有些沒生孩子的想趕緊生個小孩,這樣一來,就可以獲得更多的安置賠償款。

還有人,為了能多拿賠償款,做出更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日前,長沙望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為騙徵地補償款,堂兄妹假結婚的案子。

房子面臨徵拆,男朋友不願意結婚,為了能夠多分到一筆徵拆款,長沙望城女子劉湘(以下均為化名)火速結婚。

丈夫劉雄入了劉湘的戶口後,名字成功出現在徵拆補償名單中。但劉湘“奇怪”的婚姻也讓同村村民生疑:從來沒有見到劉雄在她家中出入,兩人似乎沒有夫妻之實。

群眾舉報後真相大白,原來劉湘與劉雄是堂兄妹,劉湘許諾了2萬元好處費讓堂兄與她假結婚。日前,望城法院審理了該案。

男友不願結婚,找來堂兄假結婚

2017年4月5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就“望城經開區繼電保護技術開發與應用項目”發佈《徵收土地方案公告》,該項目位於長沙市望城區烏山街道高衝村,徵地面積8.9317公頃。

劉湘時年50歲,家住高衝村,她的房子剛好在項目徵拆範圍之內。烏山街道億達項目徵收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記得,2017年5月25日,望城區政府經開區片指揮部組織當地的居民召開拆遷動員大會,工作人員對劉湘家進行人口數、房屋情況摸底時,劉湘還未跟人辦理結婚證。然而僅僅過了3個多月,劉湘卻向指揮部提供了她與一個名叫劉雄的男子的結婚資料。

劉雄弟弟的證言顯示,劉雄與劉湘二人系堂兄妹關係。寧鄉市檔案館調取的資料等證據顯示,劉雄的父親與劉湘的父親是親兄弟,劉雄與劉湘屬於三代旁系血親關係。

堂兄妹為什麼成了夫妻?原來,拆遷動員大會後,劉湘瞭解到一些徵收政策。按照劉湘最初的計劃,她想與男友正式登記結婚,獲得更多徵拆補償款及相關費用,但這一提議遭到了男友拒絕。結婚人選沒了,劉湘卻沒有死心,找到了家住寧鄉的劉雄,提出與劉雄假結婚,將劉雄遷入劉湘戶。為了說服劉雄,劉湘承諾等徵拆款到位後補償劉雄2萬元。劉雄同意了。

2017年6月2日,劉雄與劉湘在長沙市望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但之後劉湘與劉雄並未一起生活,登記“結婚”後於當天劉雄就回了自己家,兩人電話聯繫也比較少。

“丈夫”從未出現遭群眾舉報

成功“結婚”後,劉湘開始為了多分補償款努力。劉湘將“結婚”及劉雄遷入自己戶口內的情況告知了高衝村第13村民小組,該組接納劉雄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017年9月6日,劉湘向指揮部提供了蓋有高衝村第十三村民小組的公章的《集體經濟組織證明》,之後指揮部將劉雄納入了劉湘戶進行徵地拆遷補償。

在公示的補償方案裡,按該項目徵地補償標準,劉雄納入劉湘戶後,可獲得購房補助款8萬元,戶外設施補償款7800元,安置限價房指標55平米,政府一次性繳納15年社保金。

劉湘對此並不滿足。負責高衝村拆遷方面工作的易某的證言顯示,劉湘還要求把她的大女兒和大女婿的戶口和她分開,分戶後劉湘按照拆遷政策能多分四十萬元。“但由於國家政策不能分戶,劉湘不願意簽署拆遷協議。”

由於對指揮部的補償方案不滿意,劉湘一直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合同,補償款尚未支付。

同時,劉湘奇怪的“婚姻”也讓不少人疑惑,從來沒有見到劉雄在劉湘家中出入,也沒有夫妻之實,有傳言“劉湘從孃家找了一個不知道是她叔叔還是弟弟的人假結婚落戶,為了獲取徵拆補償款項”。

2018年6月24日,烏山街道辦事處接群眾舉報發現,劉湘、劉雄涉嫌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18年9月19日,劉湘與劉雄“離婚”。重新擬定的補償方案,劉雄不納入徵收範圍。

著手實施犯罪,但未能得逞

望城法院審理認為,劉湘、劉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

劉湘、劉雄雖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結婚證,但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進行的結婚,而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為獲取拆遷補償而採取的假結婚,劉湘、劉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行為已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劉湘、劉雄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是共同犯罪,劉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劉雄是從犯。但劉湘、劉雄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取得了被害單位長沙市望城區烏山街道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劉湘、劉雄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規鏈接

近親結婚是無效的

現在很多人都知道近親是不能夠結婚,但很多人不知道近親結婚是否違法。根據《婚姻法》規定,近親結婚是違法的。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長沙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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