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为了多分拆迁款 望城一女子与堂兄“闪婚”

“拆迁”是近年来热议的话题,一旦确定自家要拆迁,有些没结婚的想马上找个对象结婚,有些没生孩子的想赶紧生个小孩,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安置赔偿款。

还有人,为了能多拿赔偿款,做出更多匪夷所思的事情。日前,长沙望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为骗征地补偿款,堂兄妹假结婚的案子。

房子面临征拆,男朋友不愿意结婚,为了能够多分到一笔征拆款,长沙望城女子刘湘(以下均为化名)火速结婚。

丈夫刘雄入了刘湘的户口后,名字成功出现在征拆补偿名单中。但刘湘“奇怪”的婚姻也让同村村民生疑:从来没有见到刘雄在她家中出入,两人似乎没有夫妻之实。

群众举报后真相大白,原来刘湘与刘雄是堂兄妹,刘湘许诺了2万元好处费让堂兄与她假结婚。日前,望城法院审理了该案。

男友不愿结婚,找来堂兄假结婚

2017年4月5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就“望城经开区继电保护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项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高冲村,征地面积8.9317公顷。

刘湘时年50岁,家住高冲村,她的房子刚好在项目征拆范围之内。乌山街道亿达项目征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记得,2017年5月25日,望城区政府经开区片指挥部组织当地的居民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工作人员对刘湘家进行人口数、房屋情况摸底时,刘湘还未跟人办理结婚证。然而仅仅过了3个多月,刘湘却向指挥部提供了她与一个名叫刘雄的男子的结婚资料。

刘雄弟弟的证言显示,刘雄与刘湘二人系堂兄妹关系。宁乡市档案馆调取的资料等证据显示,刘雄的父亲与刘湘的父亲是亲兄弟,刘雄与刘湘属于三代旁系血亲关系。

堂兄妹为什么成了夫妻?原来,拆迁动员大会后,刘湘了解到一些征收政策。按照刘湘最初的计划,她想与男友正式登记结婚,获得更多征拆补偿款及相关费用,但这一提议遭到了男友拒绝。结婚人选没了,刘湘却没有死心,找到了家住宁乡的刘雄,提出与刘雄假结婚,将刘雄迁入刘湘户。为了说服刘雄,刘湘承诺等征拆款到位后补偿刘雄2万元。刘雄同意了。

2017年6月2日,刘雄与刘湘在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之后刘湘与刘雄并未一起生活,登记“结婚”后于当天刘雄就回了自己家,两人电话联系也比较少。

“丈夫”从未出现遭群众举报

成功“结婚”后,刘湘开始为了多分补偿款努力。刘湘将“结婚”及刘雄迁入自己户口内的情况告知了高冲村第13村民小组,该组接纳刘雄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17年9月6日,刘湘向指挥部提供了盖有高冲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的公章的《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之后指挥部将刘雄纳入了刘湘户进行征地拆迁补偿。

在公示的补偿方案里,按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刘雄纳入刘湘户后,可获得购房补助款8万元,户外设施补偿款7800元,安置限价房指标55平米,政府一次性缴纳15年社保金。

刘湘对此并不满足。负责高冲村拆迁方面工作的易某的证言显示,刘湘还要求把她的大女儿和大女婿的户口和她分开,分户后刘湘按照拆迁政策能多分四十万元。“但由于国家政策不能分户,刘湘不愿意签署拆迁协议。”

由于对指挥部的补偿方案不满意,刘湘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合同,补偿款尚未支付。

同时,刘湘奇怪的“婚姻”也让不少人疑惑,从来没有见到刘雄在刘湘家中出入,也没有夫妻之实,有传言“刘湘从娘家找了一个不知道是她叔叔还是弟弟的人假结婚落户,为了获取征拆补偿款项”。

2018年6月24日,乌山街道办事处接群众举报发现,刘湘、刘雄涉嫌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19日,刘湘与刘雄“离婚”。重新拟定的补偿方案,刘雄不纳入征收范围。

着手实施犯罪,但未能得逞

望城法院审理认为,刘湘、刘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刘湘、刘雄虽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证,但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结婚,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获取拆迁补偿而采取的假结婚,刘湘、刘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刘湘、刘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刘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雄是从犯。但刘湘、刘雄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湘、刘雄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规链接

近亲结婚是无效的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近亲是不能够结婚,但很多人不知道近亲结婚是否违法。根据《婚姻法》规定,近亲结婚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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