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離婚次日,妹妹與姐夫“閃婚”,一場官司暴露隱情!

“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婚姻本該是一份神聖莊重的承諾,但如今很多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視婚姻為兒戲,為了利益而無所不用其極。

姐姐离婚次日,妹妹与姐夫“闪婚”,一场官司暴露隐情!

長沙一對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次日,女方的妹妹與其丈夫閃婚!那麼,男子緣何和妻子離婚後,又與其小姨子閃電結婚呢?當其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丈夫支付離婚後約定的八萬元補償款時,法院又會如何認定該約定的法律效力呢?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微信公眾號小編天法小新今天就帶您來關注此案。

一邊離婚 一邊閃婚

2012年11月26日,彭某珍與易某明在長沙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以下簡稱2012年11月協議),協議主要載明:雙方自願離婚。婚生孩子易某文歸易某明撫養,彭某珍不承擔撫養費用,但有隨時探視權。易某明現有房屋中兩間房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共同存款,無共同債權債務。

易某明與妻子離婚的第二天,又立即與其妻子的妹妹彭某娟閃電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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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彭某珍與易某明再次簽訂離婚協議(以下簡稱2013年7月協議),離婚協議載明:一切以此次協議為準,之前協議作廢。所有債務歸易某明承擔。現有樓房一棟,樓上三間房屋歸彭某珍所有,樓上堂屋彭某珍有出入自由權,由易某明一次性出6000元給彭某珍做廚房設施和費用。雙方簽訂協議後互不干涉對方生活。

2013年8月11日,易某明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到彭某珍離婚補償款8萬元(徵收以後再付)。

後因易某明未支付該8萬元補償款,彭某珍遂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易某明向其支付8萬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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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中,雙方對欠條是否為真實意思表示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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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珍稱:

2012年11月26日辦理的離婚手續,及易某明在次日與其胞妹彭某娟登記結婚的行為,系三人為爭取拆遷利益而共同協商完成的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且易某明與妹妹也無婚姻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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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彭某珍與易某明確因感情不和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在簽訂該協議時,考慮雙方拆遷享受利益、小孩撫養、婚姻狀況等諸多因素,經雙方協商,易某明同意另行給付彭某珍離婚補償款8萬元,並自願出具欠條予以確認。

易某明辯稱:

2012年11月26日辦理的離婚手續,是雙方因感情不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他已按2012年11月協議履行義務,不存在再就離婚事宜與彭某珍簽訂新的協議,也不存在承諾補償彭某珍8萬元。

後來與彭某珍妹妹登記結婚,是想讓其享受拆遷利益,與她妹妹並無婚姻事實。現在已經與彭某珍妹妹辦理了離婚手續。

至於 2013年7月的協議及此後的欠條,均系彭某珍及其家人脅迫作出,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報案或向基層組織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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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拆遷利益 姐夫小姨子玩“虛假”結婚

主審法官對原、被告就易某明與其妻妹閃婚的事實進行詢問。

被告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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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彭某娟結婚是她姐姐提議的,她妹妹因前夫欠了很多債,為了照顧她妹妹,就與她妹妹結了婚,目的是爭取更多的拆遷利益。

你離婚又結婚是如何爭取更多拆遷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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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被告陳述

我與彭某珍離婚後,彭某珍就可以分戶並獲得拆遷補償。同時,彭某娟與我結婚後,又可以將其與其子女的戶口遷至我的戶口上,也可以獲得相關拆遷補償。如果獲得相關補償,我們都同意歸彭某娟所有。

原告彭某珍對被告的陳述予以確認,並承認辦理離婚手續後同居了一段時間,且後來拆遷時只獲得了2012年11月協議中所分割的兩間房的拆遷補償款。

協議基礎不合法 法律不予保護

天心法院審理後認為:彭某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體,積極配合易某明辦理離婚手續,並同意自己妹妹與易某明“虛假”結婚,應對自己婚姻關係解除即離婚登記這一法律事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後果。至於易某明出具的欠條,並非正式辦理離婚手續時的財產分割與補償約定,而是建立在雙方串通以獲取更多拆遷利益的“虛假”離婚之上,不具有合法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彭某珍請求易某支付補償款8萬元,法院不予支持。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彭某珍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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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 匡迪琪

“假婚姻”是近些年興起的“特色婚姻”,隨著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夫妻債務、孩子上學等問題而粉墨登場的。而法律上是沒有“假婚姻”的,就算夫妻依據“假離婚”協議辦理了結婚、離婚登記,該婚姻關係的締結與解除仍是雙方的自願行為,雙方均應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對於企圖以“虛假”婚姻關係來獲取不當利益時,很有可能面臨著假戲成真、人財兩空的窘境。

另外,民事主體間哪怕是基於意思自治而賦予權利或承擔義務,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尊重公序良俗。並且一旦出現糾紛矛盾,應主動納入法律軌道,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裁決。

記者 楊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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