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和分配?

你說了不說就我


不是,只有使用權!法律依據如下: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於居住建房,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屬於農用的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即,宅基地所有權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農民朋友擁有的是使用權。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只有在本村村民內部流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不得抵押。使用權不等於所有權,那麼,村裡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法律如何規定的?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就此問題解答。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物權法規定之中,我們不難看出,宅基地作為使用權,而建造房屋為所有權,依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就包括公民的房屋。那麼,使用權與所有權、宅基地與房屋就此出現了衝突,宅基地與房屋是不可剝離的,依據繼承法房屋可以繼承,房屋與宅基地又不可剝離。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說明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並非以個人為單位享有使用權。那麼,說明同屬一戶,在法律上宅基地繼承是受法律保護的,是可以繼承的。那麼,屬於非本村村民農業戶口是否還擁有繼承使用權呢?

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嚴格規範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因此,個人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其死亡時遺留下來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的。房屋繼承後,宅基地作為使用權也一併繼承,並且已經農轉非的非本村村民一樣享受繼承權。假如房屋滅失掉,宅基地使用權隨著滅失,本村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


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


1、法律規定,宅基地是為滿足農村本村人口居住需要,且以戶為單位。經需求人申請,各地各村根實際的狀況分配給本村戶口的人建房用的。批准後,申請人僅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所有權仍然屬於村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不可以被繼承。

但是,申請人對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權。老人的子女可以對老人房屋進行繼承。

2、如果留下的孩子沒有新的宅基地,那麼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屬於這個孩子及他的家人。如果這塊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老人的,那麼四個子女可以繼承老人的房屋,各佔四分之一;如果房子是留下的這個孩子蓋得,那麼其他子女無權繼承。

3、如果留下的孩子重新申請了新的宅基地,那麼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權人。即若房屋是老人的,則四個子女對這個房屋享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四個子女;若房屋是留下這個孩子蓋得,則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屬於這個孩子。


山西山竹律師事務所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不管什麼情況宅基地的所有權都是不能繼承的。農村居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愚自樂聞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面的不動產可以繼承。法律規定只要房子還在可以按遺產予以分配繼承,但若如房子滅失則繼承人的權利也隨之滅失,比如翻建或者倒塌後則原權利消滅,此時村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或者是分配本集體內的他人使用,但這種情況在窮點的地方几乎是沒有可能發生的,在富裕的地方因地皮值錢而有發生收回宅基地的可能。


貳強哥


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不能被繼承。但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是可以繼承的。你這種情況,四兄弟都是合法繼承人,按理平均分配父親留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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