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征地批文失效了嗎?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爲多長?

案例背景:

村民王某在某市A區B村有一處宅基地,在2015年2月份,經過某省政府的批准,依據《關於某市2015年度第7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連同王某宅基地在內的B村8公頃的集體建設用地被徵收為國有。2018年3月2日,某市A區國土資源局向該市A區政府提出關於註銷B村第一批宅基地登記的請示。同日該市A區政府作出“某政(2018)98號”文件批覆,同意註銷B村王某在內的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同日該市A區國土資源局在其網站上發佈公告,註銷了王某等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對於此行政行為,王某等農民卻有著自己的看法,原來自打2015年政府徵地以後,自己還在所謂被徵的宅基地生活,政府也沒有給他們任何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他們認為都經過了三年之久才下了這麼一個文件,明顯視徵地行為為兒戲,因此他們不認可政府註銷他們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行政行為。那麼,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應為多長?

這份徵地批文失效了嗎?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多長?

中師說法:

本案中,政府徵地以後,連續三年對該地進行閒置,且沒有實施徵地補償的安置方案。而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農用地專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者用地行為,批准文件自動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徵地批覆文件早已失效。

徵地拆遷涉及的法律法規相當繁雜,不僅僅是法律法規,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就像這個徵地批文的有效期問題,從國家正式頒佈的法律當中確實找不到答案,而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的,恰恰是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出臺的規範性文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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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

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3、《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6號)第一:“……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並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這份徵地批文失效了嗎?土地徵收的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多長?

因此,如果遇到徵收方拿著一份“年代久遠”的徵地批文實施徵收,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檢驗一下徵地批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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