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无财产,大量财产都登记在老婆、女儿名下,是否可以执行?

秦蘊


老赖转移财产到妻儿名下导致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层出不穷,事实上,并非老赖转移了财产就对其无可奈何了,注重诉讼技巧可有助于执行老赖已转移的财产。

一、能告夫妻二人的绝不只告一人

老赖转移财产的对象更多是自己的配偶、子女,因此所能让其配偶同样负有履行义务,则其转移到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亦可被强制执行。除了一些基于个人的清偿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都可认为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即使只有一人签字),这种情形下在起诉时一定要将夫妻二人都列为被告。

二、诉讼之前即开始调查老赖财产

部分老赖是在诉讼开始之后才开始转移财产,在执行之前将财产转移完毕以至于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最好是在诉讼之前(即老赖知道会被强制执行财产之前)即开始调查确认老赖的财产,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一并将调查所知的老赖财产申请保全,使其无法转移。

三、注意使用撤销权

对于老赖以不合理低价出售财产、以不合理高价购买财产、无偿赠与等行为,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使老赖财产回复转移之前的状态,需注意的是撤销权只能在知道其转移财产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有不少人说撤销权没甚太大作用,但是试试又何妨,没准儿有大作用。

四、将老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有大作用

对于无财产可执行的老赖,法院会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近年来为加强执行效果,法院会在各公共场所、电视台等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之前说这个方法的时候,有很多人在评论里质疑此举有效果吗?我查询了一下,以沙坪坝区为例,今年上半年的执行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有一半左右主动去偿还了债务,原因千奇百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工作单位将其开除、孩子没办法去学、朋友断绝来往、被邻居指指点点等,说明此举效果还是挺好的。


法束书亭


执行难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问题这种财产都没有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情况,很多时候法院查询后都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导致很多人即使拿到判决书却拿不到钱,但有些时候只要方法得当,还是可以执行到位。根据本问题情况简要分析一二。

首先,执行的依据是法律文书,对执行对象需要把握好。在起诉阶段必须明确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产生原因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在最终判决后的执行环节,配偶名下的财产也依然可以被执行。如果债务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此时债务人名下没有登记的财产,那么就需要综合分析情况了。如果是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到配偶或者子女名下的,只要转移行为发生在欠债以后,且是无偿转移的,在查明情况后,法院还是依法处置该财产,只是手续繁琐一点,当然这些都是需要证据证明。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名下都没有财产,子女名下却有很多财产时,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子女无法说明合理获得财产的,一般也可以被认定为债务人家庭财产,也是可以被纳入执行范围。

当然,还有一种最绝的债务人,借款时名下就是一无所有,老早就把财产转移了,暂时没有查询到任何财产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说需要时间了,后期也是可能获得执行机会。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暂时无法查询到财产,但是法院每六个月都是可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考虑有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只是暂时的,随时可能转移到自己名下,也是有机会再次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是只要发现财产线索,也是可以随时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的,恢复执行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执行难问题也许会一直存在,但是随着技术进步和信息共享越来越便捷,以后可以采取的措施也会越来越多,现在老赖专属铃声就是一种,希望有更多的办法破解这一难题。


孤独1749


您好,尽管老赖名下无财产,但不代表就完全没有执行的可能。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


比如之前有个案例:

张某与陈某2009年登记结婚,2014年张某因母亲病重向王某借了十万块给他母亲治病。两年过去了,张某一直没有还款,王某多次上门催讨,张某都以没钱为由拒绝。王某无奈之下把张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本息共11万。但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发现张某名下无财产。但是张某的妻子陈某名下有房产。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陈某的财产,法院认为张某为了给母亲治病而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此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必然非得是在一方名下的财产。

那么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所以您的问题的答案是,能否执行,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看妻子女儿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建议您咨询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可以详细为您解答,效果事半功倍。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要看,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与被执行人是属于共同债务人。如果是属于共同债务人,那么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与被执行人是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子女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被执行。

第二个就是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子女不属于共同债务人,现在需要承担的债务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原则上应当是由他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但是假如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对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债务人,债权人一经发现是有权要求撤销和返还的。

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会经常存在这种现象,就是,债务人在欠债之后故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朋好友名下,使自己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是为了故意逃避债务所为,可要求撤销财产转移,并且要求返还财产的。

但是在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该财产是属于恶意转移?

这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经发生了债务,而又将财产对外转移,这个时间点的债务就有存在恶意转移的嫌疑。但是如果转移的财产发生在举债之前,则需要再具体判断。

所以债权人在对外出借债务的时候也一定先要核查一下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在举债的时候就发现债务人的名下已经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那么显然表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是非常差的,所以此时也不建议债权人向债务人借贷任何款项。至于债务人在举债之后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则需要债权人随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之有关老赖执行问题,各地的法院规定也是不一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任律师工作室


法海一粟认为,登记在子女等名下财产,可以依法执行,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应当甄别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将财产登记在子女等名下,是老赖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的登记在父母名下、兄弟名下等,其原因不外乎有:为了逃避债务;赠与子女并为子女等所有。因此,对于登记在子女等名下财产是否能够执行,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甄别财产归属的问题。如果经甄别,涉案财产就是债务人所有,那么,当然可以依法执行。


2、甄别的关键是,对于涉案财产归属,子女作为登记所有人是否负有证明其持有财产归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就是说,因为涉案财产登记在子女等名下,如果子女不提供任何证据,仅凭登记本身,能否对抗法院的审查。对此,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加大登记所有人的举证义务。

3、江苏高院的规定。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老赖名下无财产,大量财产都在老婆、女儿名下可否申请执行?执行的关键要看他老婆和孩子是不是他的共同债务人。若是共同债务人,则可以申请执行他老婆和女儿的财产;若不是共同债务人,则只能用他的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不过关于债务纠纷,存在很多不同的情况,有的人会恶意转移财产,也有人会因自己投资失利而欠债。千人千面,总有不同,今天善言法务和大家聊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况:

1、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大量财产

未成年子女很多是没有经济收益的,他们的财产都是父母或者是长辈给的,若父母是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却有大量财产,那财产应是父母转移的财产,应该被执行;

若父母是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大量财产,但是是亲戚朋友给她的财产,那是属于个人财产与父母无关,不应该被执行;

若未成年子女通过自己的努力挣了很多钱,那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应被执行。

2、老婆名下的大量财产

老婆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有公司或者项目收入,同时没有用过老公的钱,婚前两人就财产有过明确的划分,那老婆的钱就属于个人的钱。

若老婆没有过高的经济收入,但是名下有大量的财产,若可以证明时老公转的或者是老公的收入,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被执行。


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能够证明“老赖”的钱在其他人的名下,拿出必要的证据或者线索,就可以执行;若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钱是属于“老赖”的,就没有办法执行。


另,夫妻之间有共同财产亦有共同债务,若妻子有钱,老赖没钱的话,要看老赖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若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就应该夫妻一起承担。


善言法务


按照问题描述,大量财产登记在老婆和子女名下,如果认真深究下去,找到老赖故意转移其名下财产的线索,是可以执行的。除非是用现金形式购买房产、车辆、有价金融证券、艺术品等,否则都是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调查的。那么,对于申请人要怎么做呢?

1、在法院“案多人少”的背景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授权律师调查老赖转移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前往房产产权交易中心,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老赖的老婆子女名下财产的资金来源等。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提供给法院前往执行。

2、在老赖的老婆子女没有合法收入情况下,其名下拥有大量财产,申请人可否取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调查授权,以老赖老婆子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由进行调查,值得有关方面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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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7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夫妻离婚前的债务,如果夫妻离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知情或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所负的大量债务,夫妻另一方不知情,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则不能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

在实践中,很多人不清楚,此规定,在借条上也没有配偶一方签字,起诉时没有起诉配偶一方,法院在执行阶段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果财产一开始就登记在其配偶名下,则不能执行,也不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是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为规避执行,将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不服裁定,则提出书面异议。


胡杨柳飘飘


谢邀!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怎么都不好说!如果老婆与其假离婚且成功的转移了财产的,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女儿的财产更不好说,建议找个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证据才能更好的维权!


鹊乡检韵


为维护社会诚信和法律尊严,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老赖太可狠,在中国老赖违法成本低,法律应该制定失信老赖及连带担保人不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和调解文书的一律按诈骗罪判刑,管制劳动偿还债务直至偿清出狱,并恢复父债子还等让老赖不敢赖,加大老赖违法成本,不能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输了执行,流血又流泪,严惩失信老赖刻不容缓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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