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村委會實施的違法強制行爲提起訴訟,一審怎麼進中院?

針對村委會實施的違法強制行為提起訴訟,一審怎麼進中院?

【導讀】

徵遷中,村委會違法組織實施強制行為的案例不在少數。在新訴訟解釋出臺後,雖可以對村委會、居委會單獨提起訴訟,但以其作為一審的被告提起訴訟,法院的級層也會隨之定位於基層法院。如果案件後續需要提起上訴、申請再審,法院最高的層級也僅能鎖定高院,最後的維權效果多少會受有影響。因此,為了有機會申請最高院的再審,我們可以對基層組織的村委會、居委會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直接訴其上級主管部門區縣一級政府,讓一審直接進中院。

【案情簡介】

2016年,省級重點建設項目落地鄭州市。武某的兩間廠房被開發區管委會納入徵遷範圍。為了推進項目建設,該村領導自行組織成立徵地拆遷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併發布該項目的徵拆通知。後指揮部在未明確補償金額的情況下,多次要求武某簽訂補償協議,雙方就補償事宜多次協商後未果。指揮部便以鄭州市採取揚塵汙染治理項目為由,對武某所有的廠房採取停水停電、加築圍擋的方式迫使其搬遷。在此之後不久武某廠房周圍企業便陸續遭到強拆。

【律師觀點】

本案的實際違法執行主體是村委會的指揮部,結合徵收項目的進展情況律師認為:在周圍企業有強拆的情況下,為了保住武某廠房達到更好的維權效果,有必要提高一審法院層級,以此對徵收部門施加更大壓力。所以,只有以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被告,法院層級才會定為中院,後續申請再審才可能到最高院。

一、責任主體的認定。

根據指揮部發布的徵拆通知,律師確認武某所在地的徵遷項目為政府項目,由該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那責任主體的確定是不是也應遵循“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開發區管委會沒有具體實施該行為,就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從法律授權角度分析,開發區管委會應視為徵收的授權主體。

在規範的土地或房屋徵收補償行為中,具體負責實施相關行為的主體是確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如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其行政管轄區域內實際行使縣級人民政府職權的機構,實踐中應視為土地或房屋徵收補償行為的授權主體。

2.該地區已存在徵收項目,且管委會未對村委會實施的圍擋行為進行制止,應當推定為管委會已對村委會進行授意。

本案中,指揮部雖未經管委會正式授權便自行組織成立,從表面上看,指揮部為推進項目所實施的圍擋行為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不涉及管委會實行職權的問題。但由於該地已納入管委會的徵收範圍,也發佈了徵收公告,此情形下就不再考慮指揮部實是由誰組織成立,實施行為又是誰授權的問題,因為圍擋不管是誰實施的,最後的受益人都是管委會。換言之,即便是指揮部沒有任何授權,沒人組織就成立了,其為徵收所實施的一切行為,最後受益的人都是發佈徵收公告的管委會。因此,即便管委會對指揮部的圍擋行為沒有授權,但其未制止的態度,應當視為其以對指揮部為徵收而實施的圍擋行為進行授權,該圍擋行為的責任主體應當是管委會。

3.指揮部的強制措施行為是其對開發區管委會的徵收工作的協助行為。

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村委會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同時村委會有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義務。

本案中,該村委會以自身領導成立指揮部對武某房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從法律性質上分析應屬村委會基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對開發區管委會工作的協助義務,受開發區管委會委託才實施的停水停電、建築圍擋行為。因此,指揮部受委託實施的行為,依法應由委託機關開發區管委會承擔責任。

4.開發區管委會不能提供對村委會的委託權限證據,應推定其為責任主體。

實踐中雖然存在村委會未經政府委託便自己越權實施委託行為的情況,此種越權情況理應由村委會自己承擔責任。但針對這一情形,必須由區縣一級政府對村委會的委託權限和村委會行為的監督情況等進行舉證,以此明確村委會的越權行為。但實踐中,區縣政府往往都不能提供此類證據證明,法院也會由此推定徵地拆遷工作是根據區縣政府安排、組織而實施的。相應的,本案武某的房屋被圍擋、強拆的責任主體應為開發區管委會承擔,其是適格被告。

二、行政行為的定性:指揮部為逼遷而實施停水停電、加築圍擋的行政行為性質上實為有關主體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指揮部加築圍欄的意圖在於切斷武某廠房的經營道路,以此達徵遷目的。在武某廠房所在地段發生大規模徵地拆遷的前提下,無故對其實施停水停電、加築圍擋行為只能是徵遷原因所致。指揮部以此間接方式查封武某廠房、限制武某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已對吳某執行了徵地拆遷過程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但武某企業屬合法經營,不存在違法行為,絕不屬於適用《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所規定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範圍。

武某廠房周圍企業遭遇強制拆除,也進一步印證武某遭受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可能是徵地拆遷施工的結果,絕對是指揮部出於逼遷目的,有意實施的行為。

【總結】

結合本案的實際案情,律師做針對性分析後,確定將管委會作為被告起訴至當地中級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即便是街道辦實施的行為,也能直接追究到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讓一審直接進中院,大大提高了案件的審批層級及審判效果。

訴訟可能是徵遷維權的最後一條途徑,上訴和再審的可能性都會隨時發生。因此根據案情的程度,必要時提高一審法院的層級,選擇有效的訴訟策略,不僅可以避免地域中的潛在關係問題,還可以提高維權的效果,以此用最公正的法律來維護合法的權益。

本文由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姜振興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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