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無視法律法規 「再續」鐵窗生活——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交通法規被收監執行

點擊藍字

「以案释法」无视法律法规 “再续”铁窗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收监执行

關注我們

罪犯林某某,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因盜竊罪被長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後經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在安溪縣司法局虎邱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為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9日。

2018年3月13日1時26分林某某酒後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安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被處予行政拘留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以案释法」无视法律法规 “再续”铁窗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收监执行
「以案释法」无视法律法规 “再续”铁窗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收监执行「以案释法」无视法律法规 “再续”铁窗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收监执行

依法收監

安溪縣司法局建議泉州市司法局依法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撤銷假釋建議書。2018年5月14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林某某撤銷假釋並收監執行。2018年5月16日在安溪縣公安局虎邱派出所的協助下,安溪縣司法局成功將林某某收監。

「以案释法」无视法律法规 “再续”铁窗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收监执行

延伸

罪犯林某某假釋考驗期只剩不到兩個月,但因違反規定被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完畢的二年二個月又十四天的監禁刑罰。

等待林某某的又是新一輪的鐵窗生活。林某某的案例給全縣社區服刑人員上了深刻的一課。社區服刑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依法服刑、自覺接受矯正管理,珍惜難得的自由,爭取順利解矯、迴歸社會。

「以案释法」无视法律法规 “再续”铁窗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收监执行

虎邱司法所供稿

縣司法局辦公室整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