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原創」混合擔保時,保證人能否主張「先物保、後人保」?

「問答原創」混合擔保時,保證人能否主張“先物保、後人保”?

問題補充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與我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600萬元,期限一年,甲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房產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登記。張三作為保證人自願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均特別約定:“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提供),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借款到期後逾期未還,我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債務人及張三承擔還款責任,我公司查封張三名下存款500萬元。張三答辯稱保證人僅應就甲公司的抵押物清償之後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該主張能否被支持?


律師回覆

張三主張你銀行應先就甲公司的抵押物實現清償,不能成立。

因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了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情形下債權人實現擔保債權的方式: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分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應當先選擇物的擔保,二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選擇物的擔保,也可以選擇人的擔保。本諮詢中,《抵押擔保合同》、《保證合同》兩份擔保合同中有任意選擇實現的約定,你銀行可選擇某一擔保或同時主張全部擔保實現債權。


相關法條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終198號


律師提醒

從銀行角度看,所使用的格式合同範本中關於人保和物保的實現順序,約定享有任意選擇權,在此無需特別建議。

但從小貸公司等其他類金融機構角度看,存在所使用的擔保合同忽略此項任意選著權約定的情況,法院將判定保證人在借款人物保實現不能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建議在混合擔保時,應確保保證合同具備關於實現擔保順位的任意選擇權約定,避免此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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