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中怎麼知道是否違反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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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感謝你的邀請,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若有不到之處,還望指點:

首先,明確一點,因為保險在本質上屬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且保險本身屬於保險法調整的範疇,所以,保險直接受制於合同法與保險法的雙重調整。(主要是這兩種,並不排除其他)

您問題中提到的怎麼知道是否違反保證義務,因為保險是合同,這邊決定了其保證義務的對等性和雙方性,也就是說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那麼我們首先來分析下雙方都有哪些保證義務。

從合同法和保險法的雙重角度來看,保險人有如下義務:

1.按時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人未及時繳納的時候予以提醒。

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保險發生原因屬於保險範圍,應及時做出認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3.嚴格履行合同中的其他要求。

4.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說明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未做提示和合理說明的,相應的免責條款無效。

5.遵循合法經營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對保險內容與範圍的限制。

6.合理審查,嚴格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要求。

被保險人有如下義務:

1.按時繳納保險費 。

2.嚴格履行合同中的其他要求。

3.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如實告知義務。

綜上,確定了義務的基礎上,我們可以看出,如何證明一方違反保證責任來自於以下幾方面:

1.雙方對責任的舉證,即提供對方違反和自己沒有違反之相應的證據。

2.調查審核,包括保險公司的調查組織與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調查取證。

3.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4.其他可以影響保險結果走向的重要原因。

綜上,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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