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投毒案被錯判者李錦蓮申請4100萬國家賠償,你認爲這一賠償金額合理嗎?爲什麼?

點灬小點


正值壯年,揹負莫須有之罪名,含冤入獄18載,李錦蓮人生中最有希望的年歲在監獄中度過。當他出獄時,他與這個世界已經格格不入,他不適應21世紀的生活和通訊方式。在時代面前,他顯得尤為可憐。4100萬,能買豪宅與豪車,但買不回陪伴家人、看著孩子成長的二十年親情。

案件回溯

1999年,李錦蓮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殺死同村兩名兒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江西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此後19年,在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不斷的申訴和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的奔走呼籲。江西高院最終於今年六月改判李錦蓮無罪,當庭釋放。此時,李錦蓮在獄中已服刑18年11個月。

七月,李錦蓮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該院賠償其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100餘萬元。

國內類似改判案件賠償額

1、呼格吉勒圖案,國家賠償205萬;

2、張輝、張高平案,兩人共計獲賠221萬;

3、念斌案,國家賠償119萬元;

4 、聶樹斌案,國家賠償268萬;

5、 陳滿案,國家賠償275萬元。

上述案件中,獲賠最多的陳滿,蒙冤入獄23年才最終沉冤得雪。但是最終獲賠額也只有275萬,所以說,李錦蓮的賠償額很難超過上述案件的國家賠償額度。

李錦蓮主張的數額很難得到支持

1.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稱,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我國目前的職工日平均工資才260元左右,那麼以此計算李今年的入獄賠償金最多170萬上下。

2.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費用主張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如果說且少證明的證據將很囊得到認證。

3.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依據現在的情況,肯定是會賠償的,但是數額不會太大,最多也就是幾十萬而已。

綜合以上,李錦蓮最終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應該也是200萬上下。4100萬的賠償額是斷不會得到支持的。

希望以後的案件審判中,能更好的進行審查,而不是在多年以後利用微薄的賠償額去進行所謂彌補。


劉輝律師


謝謝邀請。首先對李錦蓮的遭遇表示遺憾,為李錦蓮的無罪釋放表示慶幸,但是對其訴求索賠4100萬元的數額來看,估計很難得到支持。

對比其他冤假錯案的案例賠償數額

  • 1、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國家賠償金額共計200餘萬元。
  • 2、浙江省高院對張輝、張高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110萬元,共計221萬餘元。
  • 3、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級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念斌獲得國家賠償119萬餘元。
  • 4、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無罪,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
  •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向聶樹斌的賠償請求人聶學生、張煥枝支付賠償金共計268萬餘元。
  • 6、海南省高院決定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753777.64元。陳滿是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在監獄中度過8437天,人身自由被剝奪超過23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而本案中李錦蓮至宣判無罪時止已經服刑18年11個月,相較於上述的冤假錯案來說李錦蓮的遭遇並不算是最糟糕的,所以對比下來其索賠4100萬元的鉅額國家賠償,估計比較困難。

國家賠償的數額的計算依據

首先看看近五年國家賠償日賠償標準如下:

  • 2017年:日賠償標準258.89元
  • 2016年:日賠償標準242.3元
  • 2015年:日賠償標準219.72元
  • 2014年:日賠償標準200.69元
  • 2013年:日賠償標準182.35元

計算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佈,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賠償標準為:67569元÷(365天-104天)≈258.89元。

同時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 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此外,國家賠償中還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李錦蓮的數額想要別支持,仍舊比較困難?

目前根據本案中根據李錦蓮已服刑的時間18年11個月的事實來看,折算為227個月,按照每個月30日計算共計6810天,根據日賠償標準258.89元計算後得出共計須賠償侵害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約為1763040.9元。

至於其主張的其他精神損失費,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的鉅額賠償在沒有明確計算依據的情況下,很難得到支持。

對比第一段當中的其他冤假錯案來看,其真正可能得到的賠償數額個人預計應該在200-250萬之間。

後言:正所謂一寸光陰一寸金,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將近19年的時間即使最終得到了國家賠償我想也很難彌補這19年當中李錦蓮錯過的一切。與其事後進行補救,個人更加希望在事前的裁判階段應當慎之又慎,堅持“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


麋鹿說法


昨天看到新聞後發了一個微頭條,我的態度是支持李錦蓮索賠,並從心底希望他能夠得到4100萬元的賠償,補償這些年虧欠家人的時間,補償自己逝去的美好人生年華,但是良好的意願終究敵不過客觀現實,作為一個從事法律的人士,知道最終他的賠償數額會遠遠低於他的訴求,這也是無可奈何之事!

有的網友說,即使給自己一個億,如果讓自己坐18年牢,打死也不會作出這種選擇的!網友說的話不是矯情,我絕對相信!人生苦短,按照我國人均預期壽命76.5歲來計算,18年相當於人生的四分之一,如果沒有自由,錢再多又有何用?而且經此磨難,身體健康肯定也不大不如從前,沒有了健康,錢多又有何用?

近幾天,因為平反昭雪獲得國家賠償的有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獲賠205.96萬元;浙江的張高平、張輝叔侄案,兩人分別獲賠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河北聶樹斌案,獲賠268.13991萬元;新疆版“聶樹斌”案當事人周遠獲賠191

.491872萬元;雲南巧家投毒案當事人錢仁鳳,獲賠172萬元,還有其他的一些人,就不一一列舉了。

從這些人的獲賠金額可以推斷出李錦蓮的賠償額也就在200多萬元吧,因為國家賠償有嚴格的賠償條件和程序,我們寄希望於能夠提高數額,畢竟時代發展進步,經濟條件也變好了,對於這些失去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無辜人士,賠償再多都不過分!


打虎拍蠅


首席投資官評論員門寧:

按照目前的法律,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再加上其他賠償,估計李錦蓮可以得到的總賠償金大概200萬左右。

如果按照這個算法,李錦蓮要求的4100萬國家賠償確實是高了。但是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別說4100萬,即使是4億1000萬也沒有辦法挽回李錦蓮這近19年遭受的傷害。

李錦蓮是1950年生人,事發當年48歲,是家裡的頂樑柱,含冤入獄意味著李家的天塌了。含冤入獄的19年,原本幸福的家庭落得家破人亡。

坐牢期間,李錦蓮僅見過母親一面,兩人見面的兩個多小時的時間裡,李錦蓮和母親兩個人一直在哭,只有年紀尚小的小兒子李平吃了東西。他的母親問他:“仔啊,你出生的時候八字怎麼那麼不好啊,遭了這樣的冤獄。”

2012年,在李錦蓮再審被維持原判一年之後,老人在一次意外摔倒後去世。作為兒子的李錦蓮被母親養大,卻不能給母親送終,這是何等遺憾。

案件調查過程中,李錦蓮的妻子也被帶走,歷經數日審訊,還經受了部分村民的過激行為。失去了家庭的頂樑柱後備受欺辱,這個女人終於扛不住,在家自盡。

失去了父母的孩子更加不幸,小兒子李平幼時探監時哭訴,稱因父母不在常被欺負、毆打。而女兒李春蘭忙於申訴,沒有固定工作,也未能成家,還欠下了幾十萬元外債

在外地成家的大兒子則至今未敢將自家情況向媳婦家坦白。大兒子結婚時因為窮,只擺了一桌簡餐,家裡連“囍”字都沒貼。

這一個案子,毀掉了多少人的一生。

這個家庭假如真得到了4100萬又能怎樣?能讓含恨自盡的妻子和思兒心切死去的老母親復生嗎?能還給小兒子快樂的童年嗎?能還給女兒20年的青春嗎?能換回李錦蓮曾經失去的自由嗎?

一種都換不回來!

在我看來,4100萬不僅不多,還應該由那些當年逼供的警察、判案的法官、真正的兇手和起鬨的村民一起承擔。

希望李錦蓮的家庭能早日從陰影中走出,希望作惡的人能早日得到應有的報應。


首席投資官


18年的青春在獄中度過,這種痛苦和損失不是賠多少錢就能夠彌補的。

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金額達4100多萬元,但我們知道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根本不會賠償這麼多。以下是近幾年全國知名的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家屬獲得國家賠償金額。

1、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國家賠償金額共計200餘萬元

2、浙江省高院對張輝、張高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110萬元,共計221萬餘元

3、福建省高院維持福州中級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念斌獲得國家賠償119萬餘元

4、河南省高院認定趙作海無罪,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65萬元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向聶樹斌的賠償請求人聶學生、張煥枝支付賠償金共計268萬餘元

6、海南省高院決定支付陳滿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753777.64元。陳滿是國內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在監獄中度過8437天,人身自由被剝奪超過23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金275萬餘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國家賠償有著嚴格的賠償條件和程序,同時國家賠償來源我們大家都很清楚,這些冤案的被改判,來之不易,也促使辦案人員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的建立,希望有關部門對於加大冤案錯案的糾錯和追責力度,讓更多無辜的人員得以沉冤昭雪

,同時對那些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的人員予以嚴懲


法律知道


相對於李錦蓮長達十九餘年的牢獄之災,4100萬的賠償金額並不算多,況且再高的賠償金額也無法把失去的青春歲月和家庭幸福恢復原樣。但是,現實情況是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李錦蓮想要獲得4100萬的賠償金額是非常困難的。

1999年,李錦蓮因被指控用毒奶糖殺死同村兩名兒童而被江西吉安中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江西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此後19年,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不斷進行申訴,今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做出再審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此時,李錦蓮在獄中已服刑18年11個月。根據李錦蓮及其代理律師統計,從1998年10月10日被帶走到2018年6月1日無罪釋放,李錦蓮共失去人生自由7175天。

李錦蓮國家賠償請求包括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以及申訴支出50萬元,合計41402694.6元。

我國《國家賠償法》堅持“撫慰性原則”,以以“保障基本生活”為賠償標準。即國家對被冤枉的人進行賠償,主要是對其表明一種承認錯誤的態度,用一筆金錢來撫慰你蒙受冤屈的心靈,而不是填補你身陷囹圄期間遭受的經濟損失。在這個賠償標準之下,李錦蓮的索賠金額實難實現。

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按照今年最新出臺的284.74元/天的賠償標準,李錦蓮一共失去人生自由7175天,一共能夠得到約200萬元的賠償金;其次是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如果李錦蓮在失去自由期間遭受刑訊逼供,那麼可以索賠醫療費,因傷致殘的可以索賠殘疾賠償金,但即使李錦蓮達到一級傷殘也不可能得到1000萬元之巨的賠償金額;最後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法出臺的意見,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此可見,李錦蓮索賠2000萬元精神撫慰金是異想天開。

綜上所述,我認為李錦蓮的索賠金額雖然合理,但卻很難實現。


冰焰


這個賠償感覺有點高了。

不知道他這個標準怎麼來的。若是正常來計算300萬可能還算合理。這一張口就是4000萬,真的是很難得。

李錦蓮毒害同村兒童案前後持續了很久,最後一次宣判被判無罪,但是他已經在家裡服刑18年了,這18年對於一個人來說可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申請補償這一條路我覺得是必須走的。而且一定會給與相關賠償的。


但是這個費用確實有點離譜。按照國家賠償的標準來算

就算平均200一天,一個月600,一年算7萬,18年算130萬。再加其他的什麼精神損失費,算100萬,還有訴訟費什麼的50萬。最多也就不超過300萬,怎麼都不會4000萬。


雖然確實有冤枉的成分在裡邊,雖然錢也不能衡量青春,但是這麼獅子大張口也是不對的。當然也有其他的說法,說應該多賠錢,畢竟這一輩子創造的價值也是無價的。


請問各位讀者,你支持哪一種?


老王偵查記


一樁錯案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訴求,但是像李錦蓮案索賠數額之大,幾乎不可能索賠成功,遠且不說,僅近幾年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成功的案例來看,皆在幾百萬或更少,這些其實都具有現實的參考意義。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上去看一樁錯案或冤案,確實會對無辜者造成極大的身心傷害,尤其是精神傷害,那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不管索賠多少都不為過。但是國家給予多少賠償則要看具體的賠償機制了。在這一塊,沒有具體的法律標準,更沒有具體的數字量化規定,因此,在賠償多少的問題上,很難給出更高的數額。

可能很多人支持無辜者應該獲得鉅額國家賠償,多以國外的一些案例為參考,但在我們國家目前可能無法做到,因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如法律對國家賠償這塊的不斷完善,還有對當年辦案者的責任追究,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等。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賠償數額會慢慢提高。


韓國成老師


看到這則新聞,我感到非常痛心!一個普通平民,好端端的卻平白無故的坐了長達18年11個月的冤獄,讓人觸目驚心?

在本案庭審期間,被錯判者(以下簡稱受害人)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一直沒有承認犯罪,為何在犯罪事實真相沒有得到確切認定、當事人沒有表示認罪伏法之前,在高院進行的二次庭審中卻依然維持一審原判?將受害人李錦蓮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之後的19年裡,受害人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不斷的進行申訴,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法學專家也紛紛為此案奔走呼號。

今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再次進行判決,認定其無罪,當庭釋放。至此,一場長達18年11個月的冤獄官司,終於劃上了一個句號?

然而,維權之路依然艱辛,在李錦蓮出獄47天之後,李錦蓮父女及其代理律師向江西省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請求國家賠償李錦蓮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健康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100多萬元。

這個賠償數額是不是有點大呢?我也認為有點大,但並沒有大的離譜。整整19年的時間,受害的僅僅是一個家庭嗎?且不說19年裡李錦蓮獄中所受的折磨和痛苦!就拿他女兒李春蘭來說,19年裡失去父親是一種怎樣的精神摧殘?在這19年裡李春蘭承受著常人難以承受的冤屈和痛苦,為父親的冤獄尋求幫助,日夜操勞,四處奔波,從未放棄,難道不值得賠償嗎?

再者,19年裡除了李錦蓮浪費了大好的年華,也牽扯到女兒李春蘭一家的生活和工作!19年呀,整整一代人的歲月,能創造多少財富?能享受多少的快樂和幸福?他們有嗎?他們快樂過幸福過嗎?難道不應該給予補償?

還有,李錦蓮雖然出獄了,無罪釋放了,可他精神上的打擊和心理上的陰影,這一輩子恐怕難以甩掉,他的後半生究竟怎麼過,究竟怎麼去適應新的生活,還是個未知數?難道不值得喚起我們的同情嗎?



手機用戶22954642155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任何國家償都有相關規定和條例的,申請4100萬的賠償,是不可能陪償的,恐怕要大失所望了,19年的冤獄生活縱然讓人心痛和可憐,但一碼歸一碼,賠償也不是無上限,無定額的,19年,初步估計在250萬到370萬左右,與申請賠償金額有近十賠之差,沒有合不合理的說法,規矩不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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