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新规: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须移交辖区政府开办学校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要求各地贯彻落实。

开发商应对移交的教育设施保修

按照该办法,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项目(含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区、各类保障房项目)都需要按照要求配建教育设施,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辖区人民政府,并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辖区人民政府接收的配建教育设施,要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对逾期不移交的要予以顶格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依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对逾期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予以顶格处罚。同时,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移交的配建教育设施,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移交。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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