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彩禮是不是個人的,就看一個點!

結婚是每個人的人生大事,馬虎不得。按照傳統習俗,彩禮、嫁妝和婚戒是少不了,不管多少都是一份心意。在現實生活中,彩禮、嫁妝和婚戒的歸屬該如何定性,已經成為了人們日常成活中矛盾產生的導火線,經過無數次的爭吵,都沒有得到一個結論,也沒有人肯妥協,各有各自的“大道理”,今天小編結合案例告訴你真實的答案:

案例

2017年4月16日,蘇先生與蔡小姐經相親認識,經過幾個月的相處,覺得兩人挺合適的,短短几個月就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2017年8月15日,蘇先生到蔡小姐家提親,下了20萬的聘禮(彩禮)以表愛意。2017年8月29日兩人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同年9月4日兩人舉辦了婚禮,蘇先生給蔡小姐買了一枚鑽戒,當時蔡小姐父母也買了一套房子給蔡小姐作為陪嫁的嫁妝,但是房子登記在蔡小姐父母名下。不久,兩人因婚前沒有足夠的瞭解,婚後矛盾不斷,結婚2個月後兩人覺得難以繼續相處下去,決定離婚,但對彩禮、嫁妝和婚戒的歸屬定性談不攏,蘇先生一紙訴狀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蔡小姐返還彩禮20萬和婚戒,並要求分割蔡小姐父母陪送的房產嫁妝。

案例分析

一、蔡小姐需要把20萬彩禮返還給蘇先生嗎?

彩禮的返還,以是否結婚為分界線,婚前給付彩禮原則上返還,婚後給付彩禮原則上不返還。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法律上所說的

婚前或婚後,是以登記結婚為界,而非以舉辦結婚儀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生活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禮返還原則上應當全額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轉換為共同財產時,可結合婚姻關係或同居生活的長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轉換為共同財產等具體事項,綜合把握。在本案例中,蘇先生與蔡小姐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兩人一起生活的時間比較短,彩禮可以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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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於網絡

二、蘇先生送給蔡小姐的婚戒該如何定性?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本案例中,蘇先生送給蔡小姐的婚戒雖然是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蔡小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蔡小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蔡小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為蔡小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蘇先生送鑽戒給蔡小姐的行為也應視為對蔡小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所以鑽戒不屬於蘇先生與蔡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蔡小姐的個人財產,歸蔡小姐所有,離婚時,蘇先生無權向蔡小姐要回婚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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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蔡小姐父母陪送的嫁妝屬於蔡小姐個人所有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的定性最關鍵的因素在於蔡小姐父母陪送嫁妝是在蔡小姐與蘇先生登記結婚前還是登記結婚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以及有關規定,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哪一方的個人贈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該嫁妝另外有特別的約定,如《婚內財產協議》。

在本案例中,蔡小姐父母陪送的嫁妝是在蔡小姐與蘇先生登記結婚後陪送的,當時也沒有明確表示嫁妝是對蔡小姐的個人贈與,所以陪送的嫁妝應屬於蘇先生與蔡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蔡小姐與蘇先生有權分割該嫁妝。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陪嫁的是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蔡某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這沒有爭議,但婚後陪嫁,則要區分房產是登記在蔡小姐個人名下,還是蘇先生與蔡小姐雙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本案例中,蔡小姐父母陪嫁的房產登記在蔡小姐父母名下,蔡小姐父母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蔡小姐與蘇先生離婚時,對該房產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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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為了不必要的麻煩,女方父母陪送嫁妝時可以明確表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以下建議可供參考:

1、簽訂書面(贈與)協議;

2、明確表示嫁妝陪嫁給女方後,如果是不動產(如房子)或可登記的動產(車子、股票)的,儘量將其只登記在女方(受贈人)名下,以免事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3、對書面協議進行公證。

綜上,彩禮、嫁妝的歸屬性需要注意一個時間點,那就是結婚日,即雙方婚姻登記的時間。在本案例中,蘇先生與蔡小姐是2017年8月29日結婚登記的,嫁妝是婚後陪送的,當時蔡小姐父母也沒有對陪嫁的嫁妝有特別約定,所以該嫁妝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陪嫁的房產登記在蔡小姐父母名下,蘇某無權分割;兩人結婚後兩個月就鬧離婚,同居的生活比較短,法院會支持蘇先生的訴訟請求,要求蔡小姐酌情返還20萬彩禮錢;婚戒自蘇先生贈與蔡小姐使用後,屬於蔡小姐的專屬生活用品,不需要返還。

其實不管是彩禮還是嫁妝都是愛意的表達,不應當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吵架的焦點,為了彩禮錢、陪嫁嫁妝鬧上法庭,是對這一份愛意的踐踏,而且家醜不可外揚,鬧上法庭只會被人看笑話,還不如多學點法律保護自己,好聚好散!而且結婚與離婚都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事,夫妻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總會有意見不合的時候,畢竟每個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但是我們不能任性,凡事要考慮身邊人的感受,夫妻之間要多一點溝通、寬容忍讓,不斤斤計較,共同為這個家付出,共同營造幸福和諧的家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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