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嫁妝、結婚鑽戒……歸個人還是共有

在男女結婚的時候經常聽說彩禮、嫁妝、結婚鑽戒等等,其中彩禮是男方給付給女方的,而嫁妝則是女方從孃家帶到男方家的財產,結婚鑽戒一般是男方買來送給女方佩戴所用。對彩禮、嫁妝、結婚鑽戒的性質,有的人認為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卻主張是個人財產。那麼,上述這幾項與結婚有關的財物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彩禮、嫁妝、結婚鑽戒……歸個人還是共有

▌一、彩禮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彩禮、嫁妝、結婚鑽戒……歸個人還是共有

▌二、嫁妝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彩禮、嫁妝、結婚鑽戒……歸個人還是共有

▌三、結婚鑽戒

先看一則小案情:

塗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一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一枚價值兩萬元的鑽戒作為結婚戒指。2012年8月,塗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並親手給劉某戴上鑽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並起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塗某認為鑽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為鑽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認為:鑽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雖然鑽戒是塗某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塗某給劉某鑽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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