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和“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孃家為新娘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準備的嫁妝也會不同。在古代嫁妝是女人的私人物品,又稱為“陪嫁”,婆家是無權動用和干涉的。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和“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嫁妝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下定親帖的同時,要送聘禮或彩禮。那麼,哪些不能認定為彩禮呢?


“嫁妝”和“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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