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租賃關係抗拒執行 法院一舉強遷7戶涉案房產

“虛構”租賃關係抗拒執行

法院一舉強遷7戶涉案房產

7月17日,市南區法院繼續推進“藍色風暴”執行行動,集中執行力量對經依法公開拍賣後被執行人拒不騰讓的位於萬達廣場商務樓的7戶涉案房屋實施強制遷讓。

“虚构”租赁关系抗拒执行 法院一举强迁7户涉案房产

此次執行行動源於市南法院受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某商貿公司、歐某、王某自願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約定被告某商貿公司限期內償還原告本息890萬,被告歐某、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被告某商貿公司未履行前述給付義務,原告某銀行有權對被告王某名下的位於青島市連雲港路37號萬達廣場商務樓的9戶房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因被告某商貿公司未能依約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銀行向市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市南法院依法對王某的9套抵押房產啟動了評估、拍賣手續,其中的7處房產經公開拍賣得以成交,7名買受人現已完成過戶手續並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該案被執行人王某一直不知所蹤,而當法院貼出強遷公告時,房屋實際佔用人薛某姐弟卻各自拿出了一份聲稱是與王某簽訂的長達近1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複印件,合同約定其二人分別自2012年、2013年承租王某上述7戶房屋進行使用。執行法官因此多次要求薛某姐弟提交關於租賃房屋的租金支付憑證,其二人一再拖延,至今未能提交給法院。經執行法官進一步查證,申請執行人某銀行手中也有一份被執行人王某與第三人孫某簽訂的房租租賃合同原件,該份合同顯示孫某自2013年4月至2016年3月承租被執行人王某的上述房產,而銀行提供的聲明函也顯示,孫某已於2013年5月自動放棄了對該貸款抵押物的抗辯權。鑑於此,市南法院決定進一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上午9點,市南法院執行幹警一行23人到達執行現場。部分租戶先是裝作屋內沒人,將房門反鎖,在執行法官強制拆除門鎖後又指責法官違法。期間,聲稱是房屋出租人的薛某夫婦來到執行現場,大聲吵鬧,與法警發生推搡,行動一度陷入僵局。針對上述情況,執行法官決定將妨礙執行公務的薛某夫婦帶回法院。到達法院後,執行法官再次嚴肅告誡薛某夫婦:法院已嚴格按法定程序評估、拍賣房屋,也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如再以各種手段抗拒法院執行,將依法受到懲處。面對執行壓力,兩人表示願意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經過長達9個多小時的不懈努力,涉案7戶房屋全部遷讓完畢,順利交付給了買受人。

下一步,市南法院將持續推進“藍色風暴”執行行動,加大執行力度,嚴肅懲處虛假訴訟以及隱匿、轉移財產、暴力抗拒執行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形成嚴厲打擊“老賴”的強大聲勢。

【法官提示】

1、“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案外人主張對房屋享有租賃權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一)出租合同、轉租合同等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提交書面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辦理過登記備案手續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佔有房屋的憑證。如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房屋交接書、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辦理的裝修或者入住手續證明以及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通信費等公共事業用費等。

(三)租金支付憑證。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轉賬證明、第三人代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證明以及出租人出具的收款證明等。

3、對於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過虛構租賃關係對抗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經執行審查、執行異議之訴等確認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通過虛構租賃關係對抗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等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虛構租賃關係,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而受到損害的,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予以賠償。(記者 戴謙 通訊員 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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