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他的養老金可以由子女領取嗎?

春春的天天


不管是在我們國家,還是在其他任何國家,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人去世後,他的養老金肯定不可能無條件,讓子女老伴或者其他人繼續領取。

我說得這個情況是這樣的,有個老頭退休金是1月3000元,他去世後,這一月3000元會有他的老伴或者子女繼續領取,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

不過我們仍然可以有條件的領取。

一般來說,我們國家退休人員去世後,社保基金給大家發放的待遇有這幾種。

第一項是個人賬戶養老金餘額,這也是個人養老金的一部分。

我們在計算退休待遇的時候,個人賬戶餘額根據退休年齡所確定的計發月數,分成相應的份數,每月領取一份。沒有領完的,就會給繼承人。


這相當於將我們的一部分養老金一次性給了子女和老伴等繼承人了。

第二項是喪葬補助費。各地的標準不一樣,山東省只有1000元,黑龍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遼寧、廣東等一些省份是三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這部分錢實際上都是從我們養老保險基金裡出的。雖然名稱是喪葬補助費,也算是一個廣義性的養老金吧。

第三項是一次性撫卹金,各地標準也差距很大,北京海南是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山東是十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重慶市15個月的基本養老金,黑龍江省只有6000元。深圳根據供養親屬不同,是6到12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這些撫卹金待遇,一樣是屬於養老保險基金出,是用人單位繳納入統籌賬戶的部分。如果不用於這些用途,也會給大家發放養老金的。

第四項是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遇到這種情況的比較少一般,跟低保線差不多,主要是供養沒有養老金來源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來源仍然是統籌養老金。山東省目前只有460元,410元和360元三檔。

這種待遇是按月支付,支付至其配偶去世或子女成年,這種特別像是退休人員留給親屬的養老金。

所以,職工去世後,養老保險基金一般一次性會給一筆喪葬撫卹費用,算是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一次性發放。不過如果想按月領取,幾乎不可能的。


暖心人社


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並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有的省份還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如子女冒領騙取養老金將會受到處罰,甚至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alsjs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後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51號)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91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55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7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9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7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05元。二、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39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三、上述補助費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後不再發放物價補貼。四、調整後的上述費用,按原渠道列支。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alsjs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者離退休後死亡,其參保單位或者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參保人死亡時,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畢的個人賬戶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個人賬戶金中單位繳費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4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第二六六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現予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以下簡稱‘九三條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覆(2000年6月29日)”中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是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規定的進一步明確,並不是對刑法的修改。因此,該《解釋》的效力適用於修訂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適用修訂刑法第12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2000年6月5日)高檢發研字(2000)12號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解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深刻領會《解釋》的精神,充分認識檢察機關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對於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懲治腐敗、保障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二、根據《解釋》,檢察機關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直接受理,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涉嫌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於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並正確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適用《解釋》的規定。

四、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注意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注重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下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上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及時研究,加強指導,以準確適用法律,保證辦案質量。

五、各省級檢察院對執行《解釋》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alsjs


阿廖莎hlj


人死了,養老金髮放中心;根據醫院死亡信息、火葬火化信息(信息聯網共享)在下一個月就終止發放;其子女只可以領取死亡前在養老金存摺(卡)中餘款。


如人死亡後未實施火化,(有些少數民族可以土葬)而土葬後又沒向上申報;非法侵佔冒領他人養老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會根據侵佔數額多少;‘’社保‘’發放中心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退回個人未領完的養老金餘額:

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如中途死亡的;且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領完139個月,個人養老金賬戶仍有餘額的;其子女繼承人,可以向縣“養老中人”管理部門申請退回;需報備:死亡火化證明、派出所戶口註銷鑑章、原發放的養老保險存摺(卡)。

②:“職工社保”未退休而死亡的,其子女繼承人可憑死亡火化證明、派出所戶口註銷鑑章、社保卡到所在地社保窗口;申請退還其“個人賬戶”餘額款,有些省市家屬還可一次性領取安葬費和撫慰金。

其它已退休領取養老金的,公務員、事業編幹部(職工)、企業職工正常死亡的;其子女繼承人都憑死亡火化證明、派出所戶口註銷鑑章、養老金卡(折)申請安葬費、撫慰金。其標準備省市不一樣,都制定了政策標準。

一:公務員,標準最高;發四十個月養老金,加安葬費。

二:事業編,標準也不低;發二十個月養老金,加安葬費。

三:企業員工,標準最低;發十個月養老金,加安葬費。

四:城鄉居民養老險居民,有安葬費。

以上供參考,具體以所在地社保政策為準。


樹下酒仙


可以。

如果是職工社保,《社會保險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第14條是這樣規定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所以,不管是不是早走,個人交的錢都不會白交,家屬是可以繼承的。

除此之外,還可以另一筆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各地的保準不一樣,比如深圳的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新農保在這方面的標準各地不一,從貓妹掌握的信息看,有的是70歲前去世,養老金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未全部支取的,可以作為遺產,子女直接繼承,70歲後去世個人所繳納的養老金不再退還;也有是不管何時去世,個人繳費部分都可以繼承。所以,還是那句話,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希望答案可以幫到您,歡迎關注大貓財經~


大貓財經


人死了,他的養老金可以由子女領取嗎?

您好,可以,但是隻能領取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全部金額,還有一定的喪葬費和撫卹金。

視頻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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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不可以。養老金是退休後到死亡之間的養老生活費,只要活著就可以按月領取,人一旦死亡,養老金將停止發放。

死亡之後,雖然養老金停止發放了,但跟養老金相關的一些費用會結算給繼承人。這個繼承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不僅僅是子女哦。養老保險基金結算的費用有: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個人退休至死亡領取養老金的月數,小於計發月數的話,比如60歲退休時計發月數為139,個人只領取了89個月,那麼個人賬戶儲存額還會有剩餘,這些餘額會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如果領取月數大於計發月數,那麼個人賬戶儲存額已領完,就不用支付了。

(二)喪葬補助費。死亡後,從養老保險基金會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喪葬補助費。具體費用標準,各地不統一。比較多的地區是這樣執行的: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如果月基本養老金是3000元,3000*20=60000(元)。

我是人力資源管理師蘇蘇魚,希望對您有幫助。


蘇蘇魚


人死了,他的養老金可以由子女領取嗎?

準確地說,他的養可金不可以領取,但他養老金個人賬戶內的儲存額屬於個人私有財產,可以繼承。

由於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險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還有新農保。所以參保的人群也種類很多。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後,其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但可以依法一次性領取死者個人養老金賬戶內的本息,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喪葬費和死亡憮卹金。

由於這一塊沒有全國的統一標準,各地標準不一,但喪葬費和憮卹金都是有的。


葉公來幫忙


人死了,他的養老金可以由子女領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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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析師


您好,這個問題相比也有很多人遇到,正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小編剛好最近經歷過這個事情,才辦理過這個,下面小編就把辦理流程簡單介紹一下。

小編的最親的親人最近剛過世,小編所處江蘇地區。

首先要看去世的人距離退休的時間,小編親人是以前農業人員徵地後一次性補繳社保的,然後退休時間剛過去三年多一點。所以有以下幾個項目的需要辦理。

1.如果還沒有退休就去世的話,可以把個人賬戶餘額全部取出。如果已經退休的話要看兩種情況,要看個人餘額還剩多少,如果個人餘額已經全部領取完了,就沒有了,如果有剩餘則把剩餘的可以取出。

2.取出社保的養老金後,最好再問下醫保賬戶裡面有沒有餘額了,小編就是櫃檯人員提醒醫保賬戶內還有餘額,可以取出的,再次謝謝櫃檯人員。

3.江蘇省內,辦理社保取出需要到退休時戶籍所在街道社區辦理,還有大概600元慰問金。這個諮詢當地街道社區就可以了

4.共同部分就是一次性喪葬費和補償金等大概兩萬多。

5.辦理的資料包括戶口本,退休證,戶籍銷戶證明,火化證,等能帶上的都帶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晚來風生活百態


樓主你好,領取養老金的本人,如果去世以後,養老金是不能再正常領取了。如果他個人賬戶當中還有餘額。那麼這個人賬戶當中的餘額,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因為這個養老金資格,每年都需要認證一次。所以你人本人去世以後,養老金資格肯定是認證不了的。那麼國家也就會停發,你的養老金資格。一般情況,人去世以後是有一筆喪葬撫卹金的。如果說你在人去世以後,不去,第一時間告訴社保部門,是不能領取這筆喪葬撫卹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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