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房屋需要法定或約定理由
「 本文 “ 拒收房屋 ” 解釋:指在開發商將開發的商品房交付給業主時,而業主以種種理由延遲接收或拒絕接收房屋的行為。 」
大眾面對開發商所開發的商品房,總容易有著一種偏執的抵抗感。這種抵抗感會隨同小區業主的質疑聲和媒體的曝光報道而不斷壯大,進而可能演變成房屋交付時的直接對抗狀態。
開發商追求高利潤而導致的房屋質量問題、宣傳及建設成果中的疏忽問題以及房屋交付是的不規範行為,都可能進一步加劇業主對開發商的抵抗感。
因此,業主需要有著明確而正當的可拒收房屋的理由,以支撐自己的拒收房屋行為。
而在法律規定及實踐中,便存在數種情況可以正當的拒收房屋。
一、未經竣工驗收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目前對於開發商而言,不經竣工驗收即交付的情況基本杜絕。
但在某些地區,仍舊有開發商企圖通過不經竣工驗收而交付房屋的方式,來欺騙購房者,此為明顯觸犯國家底線的行為。一經發現,完全可以舉報到有關部門。
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不可能交付使用,購房者可以以該理由拒絕接收房屋,並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如何判斷是否通過竣工驗收?
檢查開發商是否持有《竣工驗收備案表》即可,其他的專項驗收、綜合驗收可不予理會。
二、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
房屋的交付條件的內容包含了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部分。地上部分包括主體結構工程、房屋防水工程、裝飾裝修設備、配套設施及其他設施等。
交房過程中購房者可對《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預售合同》中約定的交付條件進行核對,如果開發商交付的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並延遲接收房屋直至開發商整改完畢。
但該延遲接收房屋的時間並非無限制,一般以整改完畢或確定無法整改之日為限。
在以上時限確定的基礎上,可要求開發商承擔延遲交付的違約責任或要求承擔不能整改部分的損失賠償。
三、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房屋主體結構意味著房屋應當具備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商品房主體質量不合格意味著對居住者可能產生「生命威脅」。
商品房主體質量不合格,相關部門理應不予通過竣工驗收,但現實中確實存在主體不合格的房屋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情況。
如果購房人自判定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核驗後仍舊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四、房屋質量存在瑕疵
商品房所購房屋主體質量合格,但商品房存在其他質量瑕疵的,分兩種情況:
一、房屋其他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該質量問題已經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且通過修復仍舊無法保證購房者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此種情況,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二、房屋其他瑕疵質量問題,但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延遲接收房屋,要求開發商修復完畢後再接收 。
五、未提供相關文件
開發商交付房屋時應當主動出示及提交的文件,一般分為兩種:
一、證明房屋已處於法律適格的可交付狀態的文件 ( 住宅交付許可證、物業維修基金繳納證明等 ) 。
二、符合規範的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這是為了保證購房者在收房後的使用利益。
以上情況均為拒收房屋的正當理由。
法官指引:當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且質量問題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已經不能實現購買商品房的目的時,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律師提醒:購房者主張質量問題而拒絕收房,應當在驗收單上明確記載驗房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且不能收取鑰匙、實際使用房屋以及辦理交接手續。
否則在收房後發現的質量問題,都屬於瑕疵擔保責任範圍,不屬於逾期交房或可退房的範疇。
借鑑判例:(2015)蘇審三民申字第01170號
閱讀更多 張翔I天豪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