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這幾種行爲涉嫌犯罪,可要注意啦

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最高檢規定(一)》,以下這幾種行為涉嫌犯罪。

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這幾種行為涉嫌犯罪,可要注意啦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檢規定(一)》第十六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

生產(包括委託或受託加工、分裝)、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或者按照假農藥、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

根據《最高檢規定(一)》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假農藥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冒充合格的農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三、非法經營罪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農藥;農藥經營者在農藥中添加物質;委託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託人加工、分裝農藥;生產、經營國家禁用的農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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