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醉驾可以免刑了,但不代表可以多喝!

近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醉酒驾驶案件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驾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从重处罚情节每增加一个增加15日以下刑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都有不同的审判方法和量度!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可以免刑了,但不代表可以多喝!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睡觉休息型:例如这样的案例,唐建平与同学在冷水滩区育才路“70印象餐馆”聚餐,席间,唐建平喝了一些米酒,感觉自己喝多了就想睡觉,就把车停在了马路边上,想等自己酒醒了之后在开车回家,被交警查获后经鉴定结果,唐建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唐建平自己如实说车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可以免刑了,但不代表可以多喝!

很多专家和民众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确实打击面过广,像醉酒轻微然后挪车的情况,就不应该等同于其他严重的醉驾行为,从现实角度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醉驾行为,其危害程度和恶性程度相差很大,“醉驾是抽象危险犯罪,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无法预知,如何把握‘情节轻微’这个度很关键。这需要拿出一个标准来,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尤为重要。”醉驾免刑标准放宽不代表可多喝点酒,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醉驾可以免刑了,但不代表可以多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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