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狱内高消费、不交罚金?法院:不予减刑

法院没有判缓刑,就不去交罚金了?没有钱,法院就拿自己没有办法了?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执行不严?对于这一系列问题,长春中院用一系列减刑刑事裁定书回答:罪犯在监月消费高(614.7元),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显见其悔改表现不佳(即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罚金该交还是必须交,否则影响减刑啊!

(为保护隐私,文中林某系化名,且隐去部分信息)

罪犯狱内高消费、不交罚金?法院:不予减刑

林某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吉01刑更72号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林某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罪犯林某,男,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林某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8月,林某使用女性照片将其微信伪装成女性身份并用韩某雪的名字与陈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而后,林某谎称其家境殷实并通过发送虚假的生活照片、豪车照片骗取了陈某的信任,进而与陈某建立网恋关系。同年8月至9月间,林某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虚构其在长春市红旗街万达广场经营户外俱乐部的事实,编造装修、购买办公用品缺钱等虚假理由,先后10次共骗取陈谋3.37万元。案发后,林某已全部退赔。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14.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监月消费高,执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显见其悔改表现不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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