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的債權擔保方式有哪些?

我國法定的債權擔保方式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現行法律認可的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方式。根據上述五種擔保方式提供擔保形式的不同,可將其分為人的擔保、金錢擔保以及物的擔保三種:

人的擔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資產和信譽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種人的擔保適用於第三人的商業信譽、經濟狀況良好的情形,當債權人對債務人資信能力不確定時,可通過第三人作出保證,將自身具有的商譽或社會公信力疊加至債務人,從而降低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五種擔保方式中的保證即屬於人的擔保。

金錢擔保是在債務以外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並將該金錢的最終歸屬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合同定金就是一種典型的金錢擔保,為保障債務的履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量的金錢,並將該筆金錢的歸屬與合同能否如約履行掛鉤。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最起碼可以獲得相當於定金數額的補償或保障。

我國法定的債權擔保方式有哪些?

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權的實現,由合同一方當事人提供特定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並以該財產的交換價值擔保債務履行。當債務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擔保物的價值優先受償。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均屬於擔保物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與抵押權最大的區別就是質押是以佔有擔保財產為前提的,而抵押無須佔有擔保財產。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方式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適用於債權人已佔有債務人動產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已根據合同約定為託管人保管特定動產,當託管人拒付保管費用時,保管人可以留置託管動產,並就託管動產優先受償保管費用。同時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構建了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在該程序中,依據合同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可以直接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不經審判程序直接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使申請人從變賣財產所得價值中直接受償。由此,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已變得更為簡便。

由以上擔保方式的介紹可知,在債權人既對債務人資信沒有準確的把握,又不想因拖延交易而喪失交易機會的情況下,交易人可以根據現實交易情況選擇以上的任一種擔保方式保障債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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