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一下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與統籌繳費管理實操

一、補償性質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總額”的範疇。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第1號)第十一條。

二、個稅規則 依據《勞動合同法》
看看一下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與統籌繳費管理實操​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免繳個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第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統籌基數 經濟補償金不納入工資總額作為統籌繳費基數。文件依據是《關於規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3號)五、關於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剔除:…(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四、支付操作 操作上,不宜與工資同時發放,應當單獨憑單操作支付。單獨計算個稅,不再計入應計工資科目。支付時間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

五、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當執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