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股東是否存在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權轉讓,股東是否存在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

王某擁有鼎盛公司30%的股權,現欲以150萬元的價格將股權全部轉給趙某。此時,公司的另一股東錢某站出來表示願意以75萬元的價格受讓王某對公司15%的股權。

王某的要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在該法條中,明確規定了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於股東轉讓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王某所要轉讓的是公司30%的股權而不是公司15%的股權,雖然錢某願意以同等價格受讓15%的股權,但是這破壞了所要轉讓股權的整體性。若王某將公司15%的股權轉讓給錢某,此時趙某可能便不再繼續與王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這勢必會影響王某手中公司30%股權的質量。

當然,在該例中,如果王某自己願意將30%股權拆分為兩筆15%的股權交易分別進行,那則應分別議價,各個行權。(律雨人--鄭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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