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男子损坏他人财产后果很严重

公共停车位,大家都有使用的权利。但最近,赣县区一男子因自己经常停车的公共停车位置被他人占用,便损坏他人私家车,为此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近日,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回顾

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居住在赣县区站前大道某小区的男子钟某驾车回家时,发现自己经常停车的公共停车位置被罗某的奥迪A8L车占了,钟某出于泄愤报复心理,拿出其随身携带的弹弓向罗某车前挡风玻璃连发三枚钢珠,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损毁。

赣县男子损坏他人财产后果很严重

经鉴定被损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893元,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警示

公共停车位不是“私人专属”,是公众的资源,千万不要将其划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对他人合理占有车位不满,而暴力损毁他人财产则更是不理智的行为,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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