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售出六年緣何判決按原價退貨?

产品售出六年缘何判决按原价退货?

产品售出六年缘何判决按原价退货?

廣西桂林桂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冶實業”)、桂林桂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冶重工”)在2010年到2012年間,向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源公司”)、河南力量鑽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量公司”)銷售了76臺金剛石液壓機(以下簡稱“壓機”),總金額6000多萬元。2015年起,新源公司、力量公司將桂冶實業、桂冶重工訴至河南省柘城縣法院,因產品質量問題,要求對方退貨退款,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

2016年11月,柘城縣法院判決被告桂冶公司對提供給原告新源公司、力量公司的壓機進行維修以及零件更換,並賠償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桂冶公司上訴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級法院,商丘中院以“基本事實不清,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7年12月,柘城縣法院重審後判決,原告新源公司、力量公司將壓機退還給桂冶公司,桂冶公司向新源公司、力量公司退款,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

桂冶公司再次上訴,商丘中院二審開庭後,一直沒有宣判。

索要拖欠貨款反被訴賠償經濟損失

桂冶實業成立於1989年,2010年由國有企業改製為民營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冶金、建材、超硬材料的機械設備製造等。桂冶重工成立於2011年,經營範圍包括超硬材料機械設備的製造、新能源等。

2010年間,新源公司與桂冶實業曾簽訂過三份700型金剛石液壓機買賣合同,從桂冶實業買入700型壓機30臺。2010年年底至2012年間,力量公司與桂冶實業簽訂了兩份700型壓機買賣合同,從桂冶實業買入700型壓機16臺,並與桂冶重工簽訂過一份650型壓機買賣合同,向桂冶重工買入650型壓機30臺。

2012年2月20日,桂冶實業與桂冶重工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桂冶實業將新源公司尚欠的壓機貨款以及桂冶實業“與新源公司訂立的壓機買賣《合同》中”桂冶實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桂冶重工。

債權債務轉讓後,桂冶實業發現新源公司、力量公司有延遲付款的情況,當時尚差472萬元的貨款,於是向對方提出要求支付。而新源公司、力量公司則認為桂冶公司出售的壓機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拒絕支付剩餘472萬元貨款。桂冶實業以沒有收到這些剩餘貨款為由,不再為新源公司、力量公司更換設備零件。新源公司、力量公司遂將桂冶實業、桂冶重工起訴至柘城縣法院,要求判決退貨退款,並賠償給他們造成的經濟損失。

2015年9月13日,新源公司、力量公司根據與桂冶實業、桂冶重工簽訂的四份合同,向柘城法院提起四起合同糾紛之訴,請求判決桂冶實業以及桂冶重工賠償經濟損失共2000餘萬元。桂冶實業、桂冶重工賠償提出管轄權異議,柘城法院駁回,桂冶實業、桂冶重工上訴至商丘中院,在商丘中院尚未作出裁定前,新源公司、力量公司於2015年12月21日撤回起訴。

桂冶實業、桂冶重工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柘城法院、商丘中院相繼駁回。

質量問題是重大缺陷還是瑕疵?

新源公司、力量公司認為桂冶公司的壓機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情況如何呢?

桂冶公司向新源公司、力量公司出售的壓機分為700型、650型兩種,其中700型壓機當初合同中約定的驗收條款是:“設備製造完畢,賣方通知買方在賣方工廠按賣方標準進行設備驗收。設備驗收合格後,買方即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65%的貨款,賣方將設備運至買方場地,剩餘5%貨款將在買方設備驗收後12個月內付清。(30%貨款在合同簽訂後即預先支付完畢)”質保條款是:“貨物自驗收報告簽字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其中:整機質量保證一年,鉸鏈梁、工作缸、活塞質保三年,其間出現裂紋、斷裂等事故,供方負責更換。”後來,雙方進行了兩次補充約定。2011年10月,雙方協議約定工作缸、活塞質保期從每臺壓機改造完畢後開始重新計算。2012年11月1日,力量公司與桂冶重工約定,壓機主要部件的質保期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五年。

650型壓機合同約定的驗收條款、質保條款與此類似,質保條款也有補充約定,對主要部件約定延長了質保期。

雙方對於產品質量問題和損害賠償的交涉經過,是從2012年11月1日開始的。力量公司與桂冶重工簽訂《協議書》,指出700型壓機“在使用中連續出現壓機質量問題”,約定桂冶重工向力量公司免費更換一批配件,質保期後提供配件只收取材料費和加工費。壓機主要部件的質保期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五年。同時,桂冶重工承諾以優惠價格向力量公司再出售650型壓機30臺。還規定:“本協議和新壓機訂購合同簽訂後,甲方付給乙方該批700型壓機尾款200萬元,其餘尾款於新壓機交付到20臺後付清。”

2012年12月7日,力量公司與桂冶重工簽訂《桂冶重工700型壓機質量處理協議》,規定:桂冶公司協助改造壓機,並製作保護裝置交付;鋼環、小墊塊、變壓器等拆機後檢查,若不宜繼續使用則予以更換;電纜予以更換。賠償6件釘錘損失79470元。

2013年4月23日,力量公司與桂冶重工簽訂《關於桂林桂冶重工公司700型壓機炸梁事故暫行處理協議》,桂冶公司負責更換壓機的部分鉸鏈梁、缸底,賠償6件釘錘損失49650元、釘錘用鋼環15300元。

2013年5月、8月,力量公司與桂冶重工簽訂兩份補充協議,內容依然是桂冶公司更換部分壓機鉸鏈梁,賠償釘錘損失。最後一份補充協議規定,桂冶公司要確保儘快恢復開機,否則賠償停機損失。

桂冶公司認為,新源公司、力量公司在2010年到2012年的三年時間裡,多次分別購買桂冶公司壓機15臺、3臺、12臺、10臺、6臺、30臺,對桂冶公司的整機質量是充分認可的,否則怎麼會連續三年多次大量購買?甚至在要求更換零件賠償損失的協議中,就約定了繼續購買新的壓機。桂冶公司延長了鉸鏈梁、工作缸、活塞等主要部件的質保期,是為了對用戶負責,而整機的質保期從未延長。新源公司、力量公司則認為壓機一直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質保期也一再延長,在未超出質保期的時間內,自己有權退貨。

重審一審為何加重判決退貨退款?

2016年11月10日,柘城法院經庭審後作出四份判決,被告桂冶實業、桂冶重工對提供給原告新源公司、力量公司的壓機進行維修以及零件更換,並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金額2000餘萬元。損害金額的確定,來自法院委託河南省萬佳價格鑑定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其中包括直接人工、員工工資損失、利息損失、鉸鏈梁及配件、折舊損失、機物消耗、其他損失等內容。

桂冶實業、桂冶重工對一審四份判決全部提出了上訴。2017年6月17日,商丘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程序存在瑕疵,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柘城縣人民法院重審。

重審一審時,柘城法院又委託河南省劍橋聯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鉸鏈梁及輔件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委託河南天明會計師事務所對購買使用壓機造成的損失進行審計。審計項目包括人工損失、停產損失、機物料損失、鉸鏈梁損失、輔件損失等。

2017年12月22日,柘城法院重審一審判決:被告桂冶實業、桂冶重工向原告新源公司、力量公司返還全部貨款,並予以全部退貨;判決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共2000餘萬元,損害金額來自河南省劍橋聯合資產評估事務所、河南天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報告。

重審一審判決讓桂冶公司非常驚訝,不僅沒有減輕原一審判決中自己的2000多萬元賠償,反而要求返還全部貨款6000餘萬元!

在柘城法院原一審四份判決書中,均有如下表述:“本院認為涉案壓機體積大、重量重,往返運輸非常不便,如退貨會產生很大的費用;且從雙方以往達成的協議上看,該壓機經過被告的維修和更換部分零部件,原告可以繼續使用。所以對原告請求退貨和返還貨款本院不予支持。”而在柘城法院重審的一審四份判決書中,對為何判決退貨退款沒有進行闡述,沒有否定之前一審判決上述表述的新的表述。

桂冶公司還認為,當庭出示的河南省劍橋聯合資產評估事務所、河南天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報告,沒有原件,只有複印件,因此無法進行庭審質證。評估報告沒有經過當庭質證,就被法院判決時作為證據使用,且成為判決賠償金額的主要依據。評估報告中列舉的許多損失,與壓機使用完全沒有關係,不應當算作桂冶公司的產品責任。

桂冶實業、桂冶重工就重審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了上訴。2017年3月19日,商丘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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