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小產權房想“退貨”遭拒 律師:購買小產權房存多項風險

網拍小產權房想“退貨”遭拒 律師:購買小產權房存多項風險

涉案房產的競拍公告。

如今,網上拍賣的種類越來越多,甚至包含房產這種“大件物品”。今年4月,東莞的方先生就通過淘寶網公開競價拍賣,拍得一套面積為32.97平方米的房產。方先生稱,他拍到了房子後,才發現房屋屬於小產權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想“退貨”的他遭到了拍賣行的拒絕,於是,他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述案件,庭審中,拍賣行辯稱,雖然該房屋是小產權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其也已經在拍賣詳情中再三提醒競買人,但該房屋同樣屬於委託人合法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處分。

該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長陳斯表示,該類案件屬於較新類型案件,對未來司法實踐可能產生影響,他建議原被告雙方引用此前曾經生效的此類判決案件,以支撐各自主張的理據。法院也將在對各方證據進行審查後,再擇日宣判。

原告:小產權房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2018年4月14日上午,方先生在淘寶網參加廣州某拍賣行有限公司組織的公開競價拍賣,標的物是東莞某科技園一套建築面積32.97平方米的房屋權利轉讓,起拍價格為16萬元,方先生最終以26萬元的最高應價拍得該房產。成交後,拍賣行收取了方先生房屋權利轉讓費26萬元和佣金5200元。

方先生稱,他付款後,拍賣行至今沒向他提供任何房屋權利轉讓手續相關文件,而工作人員也是拍賣後才告訴他,拍賣房屋屬於小產權房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為此,方先生向拍賣行申請退還房屋權利轉讓費和佣金,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方先生認為,網絡拍賣的標的應是法律、行政法規允許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本案拍賣標的是沒有房產證的小產權房,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本案拍賣合同無效。因此,他將拍賣行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拍賣行向其返還拍賣款和拍賣佣金。

被告:法律未禁止對無證房產進行處分

對於方先生的起訴,拍賣行辯稱,案涉房產是委託人在2012年8月30日從東莞市某科技園有限公司購得,是委託人的合法財產,拍賣行於2018年4月1日與委託人簽訂委託拍賣合同。拍賣行稱,該房產是合法建築,是委託拍賣人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

同時,拍賣行認為,網絡拍賣合同是有效合同,不屬無效合同。拍賣行提出,雖然根據《拍賣法》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但根據相關規定,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也就是說法律並未禁止對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房產進行處分。而其在拍賣詳情中已經再三提醒競買人,案涉房產是小產權房,轉讓的是集體用地使用權,在第三頁權證情況中標明“無房屋所有權證,有轉讓合同”,第八頁圖中顯示某科技園商務樓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第九頁以紅色字體標明“此房為集體用地小產權房使用權轉讓”。

拍賣行稱,方先生曾向被告的工作人員電話諮詢過委託拍賣房屋的情況,並在拍賣前去過現場看房,詳細瞭解過房屋各項情況,而且方先生在拍賣後第二天就支付了價款,說明原告的競買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願意接受拍賣後果並存在良好預期。因此,拍賣行認為,其已盡到提醒告知義務, 方先生現在才提出小產權房不能買賣是違約行為。

法院:建議引入案例支持各方主張

東莞市第一法院院長陳斯表示,案涉及拍賣公司以小產權房作為標的物公開拍賣,屬於較新類型案件,對未來司法實踐可能產生影響。在庭審中,陳斯建議雙方當事人檢索、梳理類似的生效案件判決,並對比本案情況製作案例引證報告向法院提交,讓當事人從類似的生效裁判文書中梳理總結支持各自主張的理據。

據瞭解,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13年起通過《案例引證指南(試行)》,首先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推行案例引證制度,後逐步運用到其他案由的民事案件審判中。案例引證制度旨在加強生效案例資源的審判指導作用,發揮過往生效裁判文書的相應參照作用和說理功能,加強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的統一,提高法官的法律素養和辦案水平,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

律師:購買小產權房存多項風險

曾在國土系統工作多年的湖南盤瑤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建人介紹,通常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不動產管理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集體組織頒發的,俗稱“小產權房”。

唐律師表示,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小產權房有多項風險。唐律師說,“小產權房”買賣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會認定為無效,而且僅有“使用權”“鄉產權”“小產權”的房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無產權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

同時,唐律師認為,由於“小產權房”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沒有產權證書,也就無法辦理抵押融資、流轉等手續,流動性特別差,而在面臨被拆除或沒收時,“小產權房”將被視為違章建築,得不到拆遷補償。“就算有補償,也是先將補償款給產權擁有者,之後按先前購房協議補償到每一位小產權房業主,如果沒有協議,或者產權擁有者不講誠信,小產權業主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唐律師說,此外“小產權房”質量無保障,一旦發生問題,購房者維權無門。


分享到:


相關文章: